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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地税系统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福州市地税系统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

《福州市地税系统接待管理制度》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计财处。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日

福州市地税系统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地税系统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福州市地税系统(下文简称“系统”)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接待按照“精简、节约、务实”的原则,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归口管理。

第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为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务接待的统筹管理;局内各单位为接待需求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并参与接待活动;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为公务接待的承办部门,负责公务接待活动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 系统的接待工作主要为来系统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提供保障,具体对象包括:

(一)上级部门公务来宾;

(二)省局转交省外地税系统公务来宾;

(三)省内其它地市地税系统公务来宾;

(四)全市地税系统公务来宾;

(五)其他需要接待的公务来宾。

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规范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同城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需要安排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分别向涉及到需要接洽公务的单位开具公务接待函。

公函由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负责人签收,由公务活动单位的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统一出具。

第五条 按照“谁联系、谁负责”的原则,由联系处(科)室为接待需求部门,牵头负责所联系公务来宾的接待工作。上级部门来宾,以及局领导交办的公务来宾由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统筹接待。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在各单位食堂,特殊情况食堂无法承办的,经审批后可以在食堂以外安排。公务来宾安排一次公务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审批由联系处(科)室事前填报相应审批单(附件1-2)并附来宾公函,按审批权限报批后,交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八条 接待标准及审批流程

(一)接待对象为省局转交的公务来宾,系统内外上级部门、省内外设区市地税系统公务来宾及其他需要接待的公务来宾接待标准。

主要来宾为厅级的,用餐标准不高于150元/人;主要来宾为处级及以下的,用餐标准不高于120元/人。用餐标准包含菜金、酒水,其中酒水占比不超过30%。具体流程由联系处(科)室的经办人员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处(科)室负责人审签、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安排。不得提供香烟、高档酒水和高档菜肴。

(二)接待对象为本系统内区(县)单位公务来宾的接待标准。

可采用围桌方式,标准为60元/人(仅限午、晚餐)。由联系处(科)室的经办人员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处(科)室负责人审签、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安排。一律不上香烟、酒水。

上述标准为最高控制数,各县(市、区)局、直属(派出)单位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和消费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标准,并报市局审定。

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在食堂以外接待的,由联系处(科)室的经办人员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食堂以外承办)》, 经处(科)室负责人审签、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安排。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陪餐人员由联系处(科)室安排。

第十条 建立接待清单制度。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按接待对象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费用,由接待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第十一条 执行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实际接待总额及人均标准不高于审批单的预算金额和标准。

第十二条 接待费用的结算应“一事一结”,并应在接待费发生后30日内及时结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求,自觉遵守接待管理制度;财务部门要加强报销管理,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和规定;机关服务中心或办公室要严格落实接待管理制度,按标准承办公务接待;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证系统接待活动合规、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和执行接待相关要求

(一)公务活动除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接待用餐外,出差人员日常用餐应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收费标准暂按接待单位内部食堂干部职工用餐标准缴交。同时,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费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

(二)公务出差人员住宿应当严格执行2016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地税机关服务(培训)中心等内部场所住宿的,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中心等相关机构管理的通知》(闽地税〔2014〕189号)和《全省地税系统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交住宿费,开具票据。

(三)系统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到系统内其他单位进行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返回原单位就餐,确因工作原因误餐的,可在公务活动所在单位食堂就餐,并按照公务活动所在单位干部用餐标准交纳伙食费(凭全市地税系统用餐通用卡刷卡就餐)。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务接待审批单

2.公务接待审批单(食堂以外承办)

3.接待清单

附件1

公务接待审批单

年 月 日

来宾单位

来宾级别

接待时间

接待处(科)室

接待地点

用餐人数

其中:来宾人数

陪同人数

接待标准

用餐标准 元/人(其中:菜金标准 元/人)

接待预算

用餐标准 元*用餐人数 人= 大写 元(小写: )

接待处(科)室意见

办公室或

机关服务中心审核

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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