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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以来,内蒙古科技厅深入推进自治区科技经费领域“放管服”改革,相继制定出台了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扩充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等系列政策。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是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具体明细。
二是改进科研项目费用管理。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自治区科技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
三是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明确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它政府采购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
四是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允许预算单位将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便于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地方收到自治区各类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五是改进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充分信任科研人员,只对科技重大专项和实际执行周期在3年(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通过实施这5项措施,进一步优化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了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条件,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助力全区科技创新和“科技兴蒙”行动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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