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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绥德菜市偷手机,判刑!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3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322号,无业,现租住榆林市***附近。2018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榆林市乘车至绥德县三十米大道菜市场预谋实施盗窃,后张某某在“名州食府”外面的菜摊附近发现被害人魏某1上衣口袋露出手机一角,便尾随接近魏某1并趁该魏骑电动车起步时,用手指夹住手机外露部分窃走手机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23日张某某再次从榆林市乘车至三十米大道菜市场预谋实施盗窃,在寻找作案目标时被魏某2发现并扭送至绥德县公安局。

经绥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65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人魏某1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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