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CR-2018-12007
永州市财政局文件
永财办〔2018〕26号
永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
“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市直机关“三公”经费管理,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
永州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
“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三公”经费的管理使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实现“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根据综合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从各基层预算单位编起,各部门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本级“三公”经费预算报同级政府审定。市直机关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每年年末,市直机关应按规定编报“三公”经费决算,并就“三公”经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严禁将本部门本单位开支的“三公”经费转嫁到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三公”经费,严禁将应列入“三公”经费的支出通过其他科目反映。
第五条 市直机关应该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三公”经费预算,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直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 要严格执行我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永财行〔2014〕3号)相关规定,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硬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部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不得转嫁出国经费,严禁走因私渠道执行公务,严禁使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以外的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除外)作为出国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报销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出访费用。
第八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永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永办发〔2014〕15号)的规定,健全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要严控陪餐人数,参照市本级会议费标准制定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报销程序,实行“三单一函”制,即报销必须附公务接待审批单、原始菜单、正式餐饮发票和外单位联系公函。不得报销无公函和无实质内容的接待费用,不得超标准、超规格、超规定陪同人数进行公务接待,不得上香烟,不得上酒及高档饮料(外事活动、招商引资活动除外),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现金结账。
对外事、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接待用酒要实行使用登记制度,加强在购买、保管、领用等环节的管理,单位财务部门每月要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并向驻单位纪检部门进行报备。
第九条 市直党政机关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实物配置,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其他按规定可以配置的公务用车,要符合相关配置标准和配置手续,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定点管理,特别对公车维修要强化预算控制,实行公务用车单车成本核算和单位内部用车成本公示制度。市直各单位不得支付超编超标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不得办理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支付手续,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中列支非本单位车辆的费用。公务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节假日对公车实行定点集中管理。在已划定的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自理。到已划定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从严控制公务租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审批制度,除因公共交通不发达、工作急需等情况确需租赁车辆出行的,要在确保节约的前提下,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行,并不得租用各类高档豪华汽车。车辆租赁费用标准要按照不高于改革后费用支出的5%确定。市公务用车平台投入使用后,原则上不得再向社会租用汽车。
第十条 “三公”经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应建立健全“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梳理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市直机关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单位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公开口径执行财政部统一要求。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时限为部门预决算批复之日起20日内,公开方式为市政府或部门对外门户网站等。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每年将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市纪委监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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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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