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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为公安局长生子 局长落马后她被征收21.7万元社会抚养费

三怀孕后,为领取生育证明,找人登记结婚,领取生育证明并生下一子。此后该局长涉嫌违纪违法落马,婚外生育问题被查出,卫生健康局向女方提出征收21.7万元社会抚养费。该女子不服征收决定,遂提起诉讼。目前此案在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与他人结婚只为领取生育证明

根据判决书,曹滔海原系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范××在汝城县公安局泉水派出所工作期间,认识了时任泉水派出所所长的曹滔海,之后,两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2015年3月,范××发现自己怀有曹滔海的孩子,为领取生育证明,于2015年6月12日与李××登记结婚,并支付李××20000元作为报酬。2015年11月20日,范××生育一子。据了解,李××是××患者,与范××未发生过性关系,连手都没有摸过。

此后,曹滔海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汝城县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其涉嫌婚外生育问题,于2019年3月25日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汝城县卫生健康局处理。

汝城县卫生健康局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事先告知书》,告知范××因非婚生育一个子女,且存在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通过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填写虚假信息,骗取生育证生育的从重情形,拟对其按违法生育上年度实际收入36165元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元(36165元×6),并交代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范××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19年5月31日,汝城县卫生健康局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范××征收社会抚养费元。范××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诉请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负担。

范××仍未交纳社会抚养费

据潇湘晨报报道,范××如今已不是派出所协警,靠着一份临时工工资,养活自己和儿子。距离10月18日资兴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已过去一个多月,她仍没有交纳社会抚养费。

“她现在的生活很拮据,当时决定打这个官司的时候都很艰难,”其代理律师表示,范××没有再继续上诉,“继续打官司耗费的成本太高,她承受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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