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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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加强我市“三公”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三公”经费支出范围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二、严控规模,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规模,增强预算约束,强化“三公”经费分项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总规模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只减不增。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表,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并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以单位为主体公开“三公”经费预算信息,“三公”经费预算一经公开,须按公开预算数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追加。
三、严格执行,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严格执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外事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14〕17号),实行出国(境)先行审批备案制度。外事部门对没有出访经费预算或超预算安排的出访任务,一律不得审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审核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各级各部门严禁以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出境旅游,财务部门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二)公务接待。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要求,坚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和接待范围,各级各部门承办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须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审批,严禁发生先接待后审批或不审批现象,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节约简朴、严禁奢侈浪费原则制定单位内部接待管控制度,市直各部门和单位确需公务接待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的更新和购置,车辆更新和购置严格按程序审批和采购。按中发〔2013〕13号文要求,除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一般公务用车购置预算。严格按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预算,在目前公务用车运行费定额标准不宜调整的情况下,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可从包干经费中调剂或常规性工作专项经费中适当补充公务用车运行费,但每辆车运行费的补充额度原则上不得突破该车辆原定额标准的50%,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不得公车私用。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目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出台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下一步将全面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出台后,我市也将制定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届时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严肃制度,完善“三公”经费财务管理
(一)严格报账审核。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要求,从严审核“三公”经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原则上应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二)细化会计科目列报。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要求,分别按经济科目“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在本单位如实核算“三公”经费,并结合实际情况下设明细科目,真实全面反映具体的支出用途及方向,年终决算时,应做到决算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完全一致。
(三)加强财务监管。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机关及下属单位“三公”经费的财务监管。
五、多措并举,加强“三公”经费监督管理
(一)加快推进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要求,我市从2013年开始开展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2013年我市选择了20家市直单位和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标准,开展了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公开试点工作,2014年公开的单位部门扩大到50家,按财政部要求2015年要实现所有单位都要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三公”经费绩效评价。市直各单位和部门每年应开展“三公”经费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要选择部分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运用于次年的预算安排,对违反规定和标准以及“三公”经费支出水平高的单位,将按程序采取措施核减单位预算。
(三)加强“三公”经费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三公”经费审计监督。对“三公”经费实行经常性审计、常态化监管,在安排、实施审计项目时,要把对“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与各类审计项目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每年开展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项目中,都要把“三公”经费审计作为重点内容,对支出水平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重点审计或专项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三公”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铺张浪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财政资金损失等问题。
(四)加强党风廉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将“三公”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考核内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禁以会议、培训、调研、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用公款购买提货卡(券)、支付凭证、礼品册、纪念品、土特产、邮票、书籍等作为接待赠品;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严禁驾驶公务车辆接送家属子女、举办婚丧宴请、娱乐旅游等私用滥用行为;严禁外借、出租公务车辆;严禁换用、占用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公务车辆;严禁向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转嫁、摊派和报销“三公”经费。对在“三公”经费管理中骗取财政资金、假公济私、奢侈浪费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执行单位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2014年10月12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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