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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得知未婚妻与前任同居5年后当场悔婚,要求退还彩礼,怎么判

长沙一男子在结婚的前一天,得知未婚妻与其前任曾同居生活5年,还堕胎2次。于是男子心里接受不了,第二天在结婚现场悔婚,搞得女方一家丢了脸面,事后男子要求女方退还18万彩礼,女方:“是你自己要悔婚的,不退!”

男子诉诸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判?一起来看看:

一、案情回顾

在湖南长沙,田某与张女士通过相亲相识,两人初次见面便对彼此产生了不错的印象。考虑到双方都已到了适婚年龄,且家中长辈的催促,两人在相识仅数月后便决定订婚。按照当地习俗,田某向张家支付了18万元的彩礼,并额外花费5万元购买了黄金首饰作为订婚的礼物。

随着婚期的临近,田某与张女士的感情也逐渐升温。然而,在婚礼的前一天,田某却从朋友口中偶然得知了一个让他震惊的消息:张女士曾与前男友同居生活过五年,并在此期间经历了两次堕胎。这个消息让田某无法接受,他觉得自己被欺骗了,于是在婚礼前一天晚上,他向张女士提出了质询。

面对田某的质问,张女士显得相当淡定,她认为自己的过去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每个人都有过自己的恋爱经历。然而,田某却无法释怀,他觉得自己无法接受一个有着如此复杂过去的妻子。在挣扎了一夜之后,田某决定在婚礼现场悔婚,并向张女士提出了退还彩礼和黄金首饰的要求。

然而,张女士却拒绝了田某的要求,她认为田某是自愿悔婚的,因此无需退还彩礼和首饰。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争执,最终田某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张女士退还彩礼和黄金首饰。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田某坚称自己是在得知张女士的过去后才决定悔婚的,因此张女士应当退还彩礼和首饰;而张女士则认为自己并未欺骗田某,田某是自愿悔婚的,因此无需退还任何财物。

二、法律分析

针对本案,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彩礼和黄金首饰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法律中,彩礼通常被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而黄金首饰则属于订婚礼物的一种,同样具有附条件的性质。

在本案中,田某与张女士虽然已订婚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田某有权要求张女士退还彩礼和黄金首饰。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和主观意图。如果张女士在婚前确实存在隐瞒自己过去的行为,且该行为对田某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导致他悔婚的话,那么张女士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退还部分或全部彩礼和首饰。但如果张女士在婚前已经坦诚相告且田某自愿悔婚的话,那么张女士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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