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BG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着200多名员工的民营企业,根据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4月5日本应是公司的工资发放日,但当日早上,公司接到物业通知,由于办公室所在的写字楼因突发事故失去电力保障,预计需到次日才能恢复供电。这样的特殊情况直接导致财务经理小王无法通过U盾使用网上银行系统,向员工发放本期工资。小王向公司总经理将该情况进行了请示汇报,小王认为目前属于特殊情况,工资不发不要紧,并建议总经理同意等到恢复电力能进办公室后再进行发放。总经理于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了询问,人力资源部经理小刘却认为直接延迟发放当期工资不妥,可能涉嫌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准时发放员工工资到底是否可以?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这里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义务是刚性的,是“必须”,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工资支付只能提前,而不能延后。
上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还明确:“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而在原劳动部发布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点中则进一步明确:“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虽然电力事故属于特殊情况,但一般意义上尚不能构成阻碍支付员工工资的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就有涉嫌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法律风险。
二、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可通过与工会协商延期支付。
企业确实因为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所引起的客观情况导致工资无法按时发放,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笔者认为,如果发生如前文所述案例中的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参照操作,具体来说,分为三个步骤:
一是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协商的内容主要应该告知无法按时发放的正当理由,就延迟发放工资取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谅解。二是具体协商延期的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具体商定延期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根据规定,即使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延长的期限也不能超过一个月。三是商定的延长支付工资期限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全体劳动者,这也是确保了劳动者的知情权。
(据劳动报消息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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