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第二部分作出的回复: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该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女方在和男方交往同居期间自愿发生关系并意外怀孕后流产的,男女双方都有责任,但女方以流产的名义向男方索要赔偿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也有部分案件,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要求男方平摊人流相关费用。
如果男方存在明显的过错,比如隐瞒已婚事实,女方的感情受到欺骗和伤害,违背女方的意愿而导致女孩怀孕流产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如不孕等),遭受精神打击,产生了抑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女方可以向男方提出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等赔偿。
男女同居关系不存在法定夫妻间的扶养扶助义务,对于未婚同居的男女而言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的行为,女性应当给自己合理的保护,男性也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以及尊重身边的女性。
【相关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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