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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食品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划分标准如下: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超出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卫生安全是保障人类和公共卫生的重要课题。随着在乳制品中出现三聚氰胺造成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以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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