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问答 » 正文

生产销售“毒豆芽”,夫妻双双获刑!

*部分素材来自于网络,若有侵犯您的权益,可联系我们删除

为了追求利益!

想“揠苗助长”

竟有人对豆芽下手

在销售过程中添加“无根水”......

2月2日,凤冈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8月左右,二被告人为了在生产豆芽时为使生产的豆芽不易腐烂且卖相好,让豆芽长得快不腐烂,被告人肖某某网购一包(200支)无根剂,之后和被告人张某某在某出租屋内生产豆芽时,把网购的无根剂添加到泡黄豆的水中用来防止豆芽生根和达到增粗豆芽的目的,并在生产豆芽时通过多加水等方式降低因抽查时被检查为不合格的可能。在含有无根剂的豆芽生长出来后对外进行销售,直到2022年9月,在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时停止销售,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共计添加无根剂100余支,销售含有无根剂的豆芽约3600余斤,非法所得5600余元。2022年10月11日,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生产销售的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0.,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当庭宣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钠,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且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凤冈县司法局对二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情况,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同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对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决不会再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不容出错,为了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加强农产品源头监管尤其重要。法官提醒各生产经营者,在致富路上要树立道德和法律底线,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法院将依法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营造“全民参与 共建共享”的法治氛围。

科普时间

什么是无根水?

“无根水”的主要成分是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这两种成分属激素类农药,能使豆芽细胞快速分裂,同氮肥一样,对人体有害,会致癌、致畸形。如果超量摄入,会带来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改变、老人骨质疏松等问题。

想了解最新情况?

“拖到文章底部,把你想说的话留言告诉我们”

凤冈人交流的微信群

赶紧进群吧,好多老乡好友在等你!

也可以加凤小妹微信,聊聊凤冈事。

评论(0)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