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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泡病假,企业只能惯着吗?

毋庸置疑,泡病假是让HR最头痛的事之一,有时候员工只是生了一个小病根本用不着休假或者全休或者只要休息一两天即可,却要求医生出具休假建议,不时地快递一纸病假单给单位,甚至有一些员工在没有得到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即全休不来上班。那么,针对此类现象,企业只能束手无策的惯着员工吗?

案情概述

2016年7月,罗意威入职美达公司,从事美术指导工作。此后,罗意威因腰椎病入院治疗至同年7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建议休息半年。罗意威委托亲属向美达公司办理了3次病假手续,美达公司批准其病假至同年8月15日。

批准假期到期后,罗意威也未到岗报到,一个月后,美达公司以罗意威旷工违纪为由,予以辞退。

罗意威认为美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美达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3600元。仲裁委作出裁决,美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6820元。

美达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罗意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对罗意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美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罗意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820元。美达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查明,罗意威微信朋友圈显示2016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17日罗意威在成都游玩。并且,二审审理期间,美达公司提供普仁医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罗意威未经医生问诊虚构需要病休的事实,未向美达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病休证明,依公司规章履行请假手续等。

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美达公司是否应向罗意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82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虽出院医嘱中载明“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建议休息半年”,但该医嘱并不是劳动者自动享有半年医疗期的依据,根据美达公司有关职工病、事假的规章制度,罗意威应向美达公司提交医院收费单据、病历以及医院休假证明,填写休假审批单,向公司申请办理病假休假手续,罗意威出院后亦按照该规定,委托亲属三次向公司提交了三份普仁医院的门诊诊断及病休证明书,分别申请办理了各一周的病休手续并获批,病休时间截止到2016年8月15日。

其后,罗意威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公司提交并办理了需要继续病休的相关凭证,亦未再回公司上班,美达公司据此于2016年9月13日以罗意威自2016年8月22日起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美达公司上诉其无需向罗意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82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表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是保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因为员工泡病假的行为,会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而效益减少,在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的情况下,则其他员工的工资福利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杜绝员工泡病假,既是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也是为了维护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类现象,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制定完善合理的病假工资以及明确的请假程序,在程序中明确表达虚假病假的法律后果。另外,如发生员工泡病假的情况,企业也要及时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并且及时发出催促上班的通知,同时将请假制度作为附件,并告知如不回来上班时,相应的法律后果。

走上法庭对薄公堂的情形是企业以及员工不愿看到的,建议双方在享受自身权益的同时,依法履行自身义务,减少此类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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