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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瓜贼小王偷到“毒瓜”,客人中毒而亡,该怎么判?

瓜农阿张在自家地里种了几亩西瓜,他家西瓜是又甜又脆,引来很多偷盗者,阿张很是无奈,心生一计,便在瓜田处立下标语:西瓜打了毒药,偷吃出事不负责。(其实没有打药)。初期效果甚佳,可是时间长了又开始有偷瓜贼。阿张心生怒气,便买了毒药投在部分西瓜里。平日游手好闲的小王来到瓜地,虽然看到标语,但是觉得是吓唬人的,仍然偷了阿张家的西瓜。这个西瓜恰好是被下过毒的。带回家后,小王便出门了。刚好家中有客,妻子便切瓜待客,结果发生惨剧。

那么偷瓜贼小王犯了什么罪?妻子呢?

小王有偷窃行为,可能涉嫌盗窃罪。客人中毒身亡,小王和妻子涉嫌犯过失致人身亡罪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

根据本案情况,盗窃罪有一个要素是数额较大,根据一般人的判断,偷窃西瓜不算要素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此罪,即不构成盗窃罪(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参考我偷了跟杨利伟上过月球的种子,会坐牢吗?)

在该案例中,小王盗取瓜后将其瓜放在家中,其妻子认为是小王买的,用瓜来招待客人。小王是知道这个瓜可能有毒,因为他在盗取西瓜的时候看见过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标志,李某已经预见瓜可能有毒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妻子并不构成此罪,为什么呢。在日常生活中,放在自己家中的没有标记有毒的食物应该是安全无毒的,用自己家放着的食物招待客人是符合常理的。我们认为妻子不构成此罪中的过失,因为它是符合常理的。即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并非刻意所有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其中瓜农阿张已锒铛入狱,(参考瓜被偷走,吃瓜群众中毒,农民为何要坐牢?)小王也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愿身边多一些善,止此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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