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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规定每月有病假吗?

这其实是个关于医疗期的问题。

如果您是该单位的人事的话,建议查一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该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您提到的该同事应享受的医疗期是3个月的话,他可以在6个月内分段享受共计3个月时间的医疗期。

但是,问题来了:是否意味着,这三个月是绝对权利?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应该给医疗期?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因为医疗期指的是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个概念包括几点: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2、停止工作

3、治病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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