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件杀害亲人的案件引起全国网友的高度关注,一件是北京中年女子水银弑母案,另一件是南通奶奶踩死4天大的亲孙女案。弑母杀孙本身就是极其引人关注的人伦悲剧,而且两起案件被害人均处于弱势,当事人采取的杀人手法又很独特,引起网民的极大愤怒。也有不少网友对案件的判罚有不同意见,认为量刑太轻。就此,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人士。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 陈迪晨
案件回放
北京“啃老”女索钱不成,水银弑母判无期
法制晚报报道,39岁的“啃老族”,北京女子杨某只要没钱就向母亲索要。2014年1月,她再次向母亲要钱时被拒绝,心怀怨恨就把母亲绑起来,砸碎家中的温度计取出水银,强行喂母亲喝下。杨某翻出母亲的钱,带着女儿和母亲遗体生活了两个多月,直到无法忍受腐烂气味才搬走。邻居因楼内气味刺鼻报警,杨某随后被抓获。
法院认为,杨某因家庭矛盾与其母亲发生争执后,遂对其母捆绑、殴打,用衣物缠绕其母头面部,并致其母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鉴于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为,构成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
南通奶奶重男轻女,踩死孙女获刑10年
人民法院报12月2日报道,2015年11月24日晚上10点左右,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中医院住院部妇产科病房里,29岁的产妇洪玲突然发现,出生仅4天的女儿不见了。原来,孩子的奶奶张爱芬觉得已经有了一个孙女,这次媳妇生的又是个孙女,不禁心烦意乱,于是悄悄地将婴儿床上的小孙女抱至该院住院部大楼东北侧地下室楼梯转角处,采取用脚在女婴头部及身上踩踏等方式将其杀害。
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爱芬罹患癔症,但案发时不处于疾病发作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张爱芬的丈夫、儿子儿媳及亲家都对她的行为表示了谅解,邻里多人向法院联名请求对她从宽处罚。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爱芬因家庭琐事迁怒于刚出生的孙女,非法剥夺孙女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考虑到被告人在过度疲劳后,抗压、控制能力相对减弱,案发后儿子儿媳也原谅了她,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爱芬有期徒刑十年。
听听法律专家怎么说
两起案件本身就具有相当高的关注度,经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起热议,人们对杨某和张爱芬的残忍行为表示了极大愤慨,动物尚有舐犊反哺之情,这两人 简直却如此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甚至有不少网友抱着“杀人偿命”的观点,认为应该判两人死刑。虽然如此,建设法治国家一切应当依法而行,有时候,人们的主 观情感可能与法律并不完全一致,那么刑法领域专业人士如何看待这两起案件呢?
刑事律师:是人伦悲剧,但有酌定从宽情节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诉讼律师缪新涛、唐俊华对南通的奶奶踩死亲孙女一案很关注,他们沉痛地告诉记者,奶奶亲手杀死仅4天的孙女,这是人间惨剧。此案折射出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引人深思。
重男轻女应当受到道德的审判。男女本是自然人性别,没的高贵和低下之分,不论是男是女,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特别是亲人的尊重。
从犯罪主体上分析,奶奶张爱芬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张爱芬因重男轻女,故意杀人的犯罪意图明显。从犯罪客体上看,该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我们每一个人从出生能够独立呼吸起,就具有独立的人身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孙女 出生只有4天,但具有独立的人身权利,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奶奶采取极端手段故意杀死婴儿,法律不能因为是自家孙女,也不能因为是仅仅生存了4天的 婴儿,而放纵犯罪。
有两个情节值得我们关注。第一,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所鉴定,奶奶张爱芬罹患癔症。癔症是由精神因素,如生活事件、内心冲突、暗示或自我暗示,作用于易病个体引起的精神障碍,不属于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的精神病人,但发病时对人的行为有重大影响。
案发时,张爱芬不处于疾病发作期,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张爱芬10年有期徒刑,这个刑罚在杀人罪中属于“中等”。法 院之所以这么判,应该是考虑到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和量刑标准中关于,因为婚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应该酌情从宽处罚,一般不适用死刑。而且也可能 考虑到了她平时患有癔症,对自己行为能力控制的减弱,以及被害人父母对奶奶张爱芬表示谅解,人民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决10年有期徒刑,应该还是比较恰当 的。网友的气愤可以理解,但这样判决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
刑事诉讼专家:判决并无不当,杀人不是一律要偿命
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认为,这两起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犯罪。从案件事实来看,两地法院都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作出的判决,是公正、恰当的,并不存在网友们所谓的有意偏袒的轻判之说。
李建明教授解释说,近年来,减少死刑、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业已成为国家共识。死刑不能废除,还是要用,但一定要慎之又慎。对于故意杀人案件, 依法并不是一律要判处死刑。对于那些主观恶意极大、作案情节恶劣、后果危害极大的故意杀人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对于那些基于无知或落 后认识,以及因为家庭矛盾、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矛盾激化导致的杀人犯罪,依法一般不判处死刑,这也是法律审判实务界的共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多次下发指导性文件,对此予以明确。李建明说,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下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22条明确: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 基于义愤引发的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过指导判例,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 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 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 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李建明说。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量刑时可以减 少基准刑的20%以下。李建明教授认为,这两起案件都属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在事后杀人者也都得到了被害人亲友的谅解,具有依法从轻的情节。 法院依法判处杀人老太有期徒刑10年,啃老女无期徒刑,是公正而恰当的。
“这两起案件的杀人犯的所作所为的确令人痛恨,网友们出于义愤,认为她们杀人应当偿命,是可以理解的,这也是一种传统的朴素的报应主义,但现代 社会是法治社会,判决应当依法进行。”李建明表示,对两名杀人犯依法不判处死刑,有助于减缓“杀人偿命”的传统报应观念,更能让被害人亲属接受,从而缓和 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对立情绪,防止引发相互复仇的恶性循环,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也有利于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促进 刑罚观念适应时代发展和进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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