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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通报环境秩序整治5起典型案例 男子以修剪名义破坏行道树被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悉,日前西安市城管执法队伍以“迎国庆”环境秩序整治为契机,针对各大旅游景点周边区域和主要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占道经营、破坏城市绿化、沿街“九乱”、机动车人行道违停等行为开展全面整治。10月17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依法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莲湖区许士庙街某商户占道堆放案

2024年8月16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莲湖大队青年路中队执法人员发现:许士庙街一商户擅自占用人行道堆放烧烤用具及各类货品,严重影响行人通行。

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指明违法行为,向其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其立即清除所有堆放物品,恢复人行道通行秩序。当晚,执法人员返回现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商户并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人行道依旧被占用。随即,执法人员依法勘查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过程全程记录。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鉴于其拒不整改且严重妨碍人行道通行的恶劣情节,报经法制审核后,9月4日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向其送达行政处罚1000元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5个工作日内行政相对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9月12日,执法人员正式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莲湖区桃园路赵某占道经营案

2024年9月12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莲湖大队桃园路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惠路北段时发现:赵某擅自占用公共道路,设置摊位销售水果,此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执法人员对其教育劝离,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清理地面垃圾杂物、恢复道路通行秩序,并在一小时内离开。

执法人员随后复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未按要求整改,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并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行政处罚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未央区锦宏路喻某擅自修剪行道树案

2024年8月26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未央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锦宏路与朱宏路十字东北侧时发现,喻某存在非养护管理责任人以修剪名义破坏行道树的问题。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立即对违法现场拍照勘验,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固定证据,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按照办案程序,经正式立案后,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告知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

鉴于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终止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案件审核后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向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500元的决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拥有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四:翠华路郭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案

2024年9月11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曲江新区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翠华路时发现,郭某擅自占用人行道售卖水果。执法人员对郭某进行了普法宣传,并制止其违法行为。

因郭某拒不改正,执法人员向分管领导报告了现场情况,经批准,现场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行政相对人的售卖工具(五菱面包车)实施了扣押。扣押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其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郭某未进行陈述申辩。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行政相对人。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郭某200元罚款。

10月8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执法人员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制作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了对行政相对人五菱面包车的扣押,该案办结。

案例五:雁南五路梅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案

2024年9月11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曲江新区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雁南五路时发现,梅某擅自占用人行道售卖水果。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梅某梅某进行普法宣传,并制止了其违法行为。

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执法人员向分管领导报告了现场情况,经批准,现场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行政相对人的售卖工具(电动三轮车)实施了扣押。扣押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了梅某扣押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梅某未进行陈述申辩。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梅某。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梅某200元罚款。

10月8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在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制作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了对梅某电动三轮车的扣押,该案办结。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常彭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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