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一方退婚,原则上无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另一方给付陪嫁财物的,也可以要求取回陪嫁。值得注意的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产生了大量花销,后因种种原因退婚,以结婚为目的所购之物超过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费而受损失,另一方需承担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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