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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宿州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宿州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体计(2016)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30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指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包括上级及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规定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中小学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及原则性比例明确为: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资料印刷、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仪器设备及信息化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学校信息化应用和维护费、教科研活动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其他。

设备、设施购置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

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可占10%;

教师培训包括差旅、资料费、住宿费等方面支出可占5%;

教科研活动费按照中小学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安排;

学校信息化应用和维护支出不低于公用经费预算总额10%。

上述各项公用经费支出比例,政策性规定的不可调整。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五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分配公用经费,适当照顾规模小和条件薄弱学校和教学点的实际需要,保证其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学校要结合学区内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实际情况,细化公用经费开支项目,分别制订相应的公用经费分项开支标准、实物配备和耗材消耗标准,预算中除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外,要重点加强、集中解决中小学电教设备、教学仪器、功能室建设、学生课桌凳及图书资料的更新或维修,切实保障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保障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七条 中小学要按照“收支平衡,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学区学校要下达到每所所属学校,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细化到款级,严格执行预算计划,不得突破预算指标。其中,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一律实行政府统一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有关部门或省、市教育采购招标中心组织政府采购。

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和稽核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进一步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秩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同时,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九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财务管理要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学区学校实行分校记账、集中管理、加强事中监督的管理方法。要加强对学校日常开支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公用经费专项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中小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301号)一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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