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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三公”经费管理,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各类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开支,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校内各单位在每年编制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从严控制支出总量规模,形成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督、预算完成有评价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三公”经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严格执行《武夷学院经费预算表》,杜绝奢侈浪费,杜绝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六条“三公经费”预算实行归口管理原则。

(一)因公出国(境)坚持先行审批制度,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结合学校重点工作合理安排,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和照顾性安排出访。

各教学部门派教师出国(境)培训归口人事处管理。人事处应建立教师出国培训审批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教师出国(境)培训补助标准;明确培训任务与目标,严格培训考核制度;对教师参加出国(境)培训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应责成培训对象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额度内。预算额度不足时,应相应削减出国(境)团队或人员。

(二)各学院、部门购置公务用车归口校办管理。校办根据学校公车编制情况、配置标准等拟定车辆更新购置预算,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纳入预算。

(三)以学校名义发生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归口校办管理;以院(部)名义发生的公务接待预算,应控制在学校规定额度内;按相关规定定点接待,以节约为原则,不搞铺张浪费。

各院(部)申报“三公经费”项目支出预算,送上述归口部门初审。

第七条 “三公经费”预算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

(一)编制公务出国(境)经费预算应列明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公杂费、培训费等明细项目;并提供出国团(组)的名称、人数、时间、地点、审批单等内容。

编制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并提供具体的培养方案、实施计划、项目绩效及可行性报告。任何部门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二)编制公务接待费应控制在学校下达的控制数内,全校各院(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学校年初下达的预算。

(三)编制车辆更新购置预算应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制文件,说明购置理由和用途。

车辆运行费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并对公务用车的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公务车辆使用部门的车公里费实行定额管理,从严控制车辆的运行费用,车辆的维修、保养、燃料、保险等财务支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办理。

第三章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八条 实行因公出国(境)预决算制度。因公出国(境)考察访学、培训进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应做到年初有项目、有预算,出访任务完成后有决算、有出访报告,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从严控制非学术性出访,相关费用只减不增;学术性出访要按需安排,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制度,按照《武夷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武院综[2013]67号)文件执行。公务出访要明确任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符,严禁安排无关人员随访或分行。

第十条 学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进行,不得使用学校的行政事业经费,禁止以公务、学术交流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学校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公务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选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停放、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公车使用和管理及公车日常停放点、运行维护经费等的监管,节假日不得因私用车,不得将业务专用车辆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不得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占用、换用下属单位和利益相关单位的车辆,严禁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第十五条 控制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公务用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支出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并通过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武夷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行)》(武院综[2010]37号)、《武夷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暂行)》(武院办[2012]19号)、《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武院办[2013]12号),公务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在确保车辆性能要求的情况下使用93号汽油;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不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各二级学院、机关职能部门购置公务车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严禁科研单位违规购置车辆。校友、企业捐赠的车辆和校办企业车辆应明晰产权,凡产权不属于学校的车辆,其各项费用不得在学校“三公”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由校办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加强管理和规范,严格执行《武夷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武院综[2008]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补充规定》(武院综[2010]8号),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接待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来宾,根据来客情况从紧控制陪餐人数,填制“接待审批单”,注明来宾单位、主要来客人数、陪同人数,就餐地点等信息,严格申报审批程序,禁止高档烟酒接待。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要按年度以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务接待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分别由校办、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领导“一支笔”审批,未经审批、先行接待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门)应加强会议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学校内部场所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充分做到保障公务、杜绝浪费、降低成本。避免有意提高会议规格、发放贵重纪念品等铺张浪费现象,杜绝借会议名义变相搞公务接待。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文、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按年度公布学校及各院(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察和检查,定期对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情况、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财务处要加强对“三公”经费预算的审核和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开支出国(境)及培训经费的;

(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豪华车辆的;

(四)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的;

(五)违规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六)擅自用公款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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