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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劳动争议产权纠纷…漳州公布12件执行典型案例

12月30日,漳州中院召开通报会,发布2021年度漳州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典型案例,坚定不移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漳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翁志刚参加会议并发布通报。

漳州中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开展“2021年度全市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向全市法院征集今年来较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执行案例,经过两轮筛选、评委打分和网络投票后,最终评选出12篇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主要涉及债权、劳动争议、承包合同、产权纠纷等案件类型,涵盖民生权益保障、防范金融风险、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及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等方面,典型性较强,指导性、启发性较好。

据了解,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累计执结案件37291件,执行到位金额77.95亿元,结案率96.75%。执行“3+1”核心指标均位居全省前列,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司法诚信码等多项创新机制获省法院领导充分肯定。

具体案例如下:

01

漳州中院:某银行与某食品公司

金融债权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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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2月,某银行与某食品公司因金融借款债权纠纷向漳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超过1.2亿元。漳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企业陷入经营困难后,将公司厂房、设备拆分出租给多家案外人企业使用,形成复杂交织的租赁关系,导致执行难度增大,严重阻碍了银行金融债权的实现。此外,被执行人的厂房、设备出租后,现有情况不明,难以对其资产进行清算,被执行人企业位于本地经济开发区,厂房土地面积大,具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加之当地工业用地资源稀缺,若不及时推动处置,将导致金融机构的债权难以实现,会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为妥善化解金融风险,漳州中院推动案件执行。一是协调联动,多次组织债权人、被执行人、承租方协调执行工作,通过对案涉企业现场的充分调查与核对,使得债权人对租赁事实作出确认,排除租赁障碍。二是摸清底数,盘点案涉公司现存财产及在建工程状况,及时摸清财产底数,加快司法评估工作流程。三是争取支持,抓住当地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加强与地方政府协调,争取当地国有企业作为潜在意向人对案涉房地产进行考察,为推动财产处置成功打好基础。2021年9月,被执行人财产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并进入司法拍卖阶段。漳州中院与淘宝网开展良性互动,由淘宝网对该起司法拍卖予以引流推荐,加大法拍的关注度,同时充分利用开发区产业机构调整契机,推动当地政府向当地国企介绍推介法拍标的物,推动国企参与司法拍卖。2021年12月6日,经过长达30个小时,383次竞拍,本次法拍标的最终以1.81亿元成交,溢价7820万元,成功实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面对疫情期间出现金融风险的企业,漳州中院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协调多方力量加快财产处置进度,同时充分利用地方产业调整的契机,主动联系国有资本进入,不仅推动银行债权得以大幅度实现,有效降低不良贷款发生率,妥善化解全市金融风险,并通过司法处置,配合当地政府产业规划,有效盘活问题企业闲置资产,助力地方政府产业升级,为漳州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02

芗城法院:李某与柯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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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柯某雇佣李某从事铺花砖劳务, 经双方结算,柯某尚欠李某工资元。李某将柯某诉至法院,胜诉后柯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0年4月23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芗城法院立案执行并冻结了柯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并未发现有存款,同时查封柯某名下一部路虎越野车,但因未发现车辆下落,无法实际控制。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查找柯某未果,将其信息推送到公安机关进行布控。李某又身患尿毒症,需要定期透析治疗,急需大额资金维持。一边是申请人急需的“救命钱”另一边是被执行人恶意躲藏,柯某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该案执行陷入困境。芗城法院并没有放弃对被执行人柯某的寻找,告知申请人李某芗城法院全天候快速联动执行中心“”执行线索举报热线,若发现被执行人柯某线索,可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同时也积极为李某申请司法救助,缓解他的燃眉之急。

2021年4月7日清晨5点26分,芗城法院执行局全天候快速执行中心值班室接到李某举报电话称发现被执行人柯某下落,在确定完具体位置后,值班干警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集合出警 在5点45分抵达执行现场。执行干警发现柯某家中大门紧闭,透过大门缝隙发现柯某家中停放着正是被查封的车辆。由于柯某的电话始终无法接通,经过多次敲门喊话无果。执行干警当即决定强制开锁,并通知当地村委会人员到场见证。进入到其家中后,找到了躲在卧室内的柯某。执行人员对其出示工作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将其拘传到法院接受调查,同时在现场将其路虎越野车扣押。柯某起初拒不配合,经向柯某释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并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权衡利弊后,柯某主动要求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柯某现场支付了首期款项5000元,对于剩余款项,同意由法院对其车辆进行拍卖处置,将拍卖价款用于支付给申请人李某。现该案的拍卖款已顺利支付给申请人李某,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这起农民工讨薪案划上圆满句号。

典型意义

该案是芗城法院执行应急反应能力的一次检验,也是芗城法院 “为民办实事”机制创新的实践成果。被执行人难找,财难寻,财产处置难一直以来都是执行工作中的“堵点”,为回应群众诉求,解决执行实践中申请人反映在夜间、周末、节假日等发现被执行人踪迹,却因非工作时间联系不到执行法官的困境,芗城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积极打造全天候快速联动执行工作机制,开通“”24小时执行线索举报热线,方便当事人及知情人随时提供情况线索或举报,做到诉求一到,立即出警,全方位、全时空打压拒不执行被执行人生存空间,让老赖“无所遁形”。同时与公安、移动等单位建立联动执行协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外部合力,提高查人找物效率,切实提升执行质效。

03

龙文法院:某包装公司、陈某龙等人与

某制罐厂债权纠纷系列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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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执行人某制罐厂因经营不善,欠某包装公司货款54万余元,欠陈某龙货款17万余元,欠某物资公司担保追偿款51万余元,欠林某明借款9万余元。四起案经审理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某制罐厂均未主动履行,龙文法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并通过龙文区执行联动机制,发现被执行人线上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名下有厂房和土地,遂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龙文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芗城法院受理执行的六起案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标的达400多万元。龙文法院树立全市法院一盘棋思想,主动联系芗城法院研究制定联动执行方案,经协商一致决定由执行标的较大的芗城法院启动财产处置工作,龙文法院参与分配。

龙文法院随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4起案件参与案款分配。芗城法院引入第三方拍辅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并于2021年3月完成全部案款分配。龙文法院的4名申请人除全额领取了欠款外,还分配到合计63万元的利息。至此该系列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事后,四位申请人联名写了感谢信,表扬龙文法院执行局干警“跑上跑下,不怕艰难和繁琐,紧紧揪住执行机会的弦不放,尽职尽责。”其中一名申请人林某明还向龙文法院送来两面写着“司法为民 尽职尽责”“不忘初心为民办实事 牢记使命守公平正义”锦旗,表达对法院执行人员的感谢和执行工作的认可。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的圆满执结,得益于漳州法院“一盘棋”的工作理念。龙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深入调查,在发现查控财产在其他法院有优先受偿权的时候,灵活转变工作思路,开展联动执行,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最大限度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系列案件全部执结,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04

龙海法院:潘某等人与某工贸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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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12月,申请执行人潘某、陈某等117个农民工向龙海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工贸公司支付工资款合计189.55万元。执行立案前,申请执行人因所在企业欠薪已多次群访,经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引导,该系列案均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生效。龙海法院受理后,马上组织执行干警到某工贸公司开展财产摸底调查,查封某工贸公司的饲服送料机、二合一料架整平机、重型半挂牵引车等机器设备,并及时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评估。经评估,查封财产价值为146.28万余元。

该案在执行中面临重重困难:一是被执行人公司资不抵债。被执行人公司厂房系租赁,租期已满,仅有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可处置,该设备评估价不足以清偿执行标的。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变现难。该机器设备是特种生产设备,潜在买家有限,一旦网拍容易流拍导致变现难。同时,该机器设备拍卖后需拆除再异地安装,还要将设备中的废渣进行无害处理并重新环评后才能投入使用,扣除废渣无害处理费用,该设备拍卖价将进一步贬值。三是将面临失业的申请执行人表达就业诉求。案件涉及117名农民工,时值疫情期间,又临近春节,工人维权心切,不断表达讨薪诉求,部分工人很希望讨回薪资后,有新买家在原厂房继续生产经营,让他们继续就业。

为此,龙海法院本着维护权益、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初心,坚持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全力开展“护薪为民行动”:一是积极引进相关企业续租被执行人所租赁厂房。执行干警多次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寻找合适的接盘企业,最终促成某科技公司与厂房出租方达成租赁协议,承接被执行人公司所租厂房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二是争取财产处置利益最大化。推动承接被执行人公司厂房的某科技公司接手案涉机器设备,促成该科技公司作为案涉机器设备的买家,以189.55万元的价格(评估价146.28万元)购买案涉机器设备,确保案涉机器设备溢价,款项能足额支付所欠薪资。三是“一揽子”解决工人薪资就业问题。某科技公司将购买案涉机器设备的款项汇至龙海法院后,执行局即在第一时间举行工人工资集中发放仪式,全部兑现了潘某等117名工人的薪资。同时,法院还积极沟通协调该科技公司,留用部分想继续就业的员工,最终促成近一半的工人在该公司就业,确保了工人的后续收入。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涉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处理不慎将可能引发群体访或者舆论风险。龙海法院坚持疫情防控与执行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的原则,在疫情期间,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多元化拓展执行思路,以多方共赢的方法成功执结该劳动争议系列案,有效避免了群体上访事件,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这是新发展阶段司法部门有效执行、维护民生的一个典型范例,主要亮点有:一是高效执行“有速度”。执行立案后,法院立即成立执行专班,快速反应,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时查封案涉机器设备并评估,在执行款到位后马上足额发放给农民工,促进了案件圆满解决。二是善意执行“有温度”。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充分考虑查封财产变现困难和价值贬损的可能,拓展执行思路寻找突破口,通过释法说理促进某科技公司与双方当事人达成案涉财产处置意见,实现财产处置增值溢价,保证农民工薪资足额发放。三是生道执行“有厚度”。摒弃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做法,依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执行联动,积极引入某科技公司盘活被执行人厂房,统筹解决农民工薪资执行及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

05

长泰法院:某建设公司与某村委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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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6年,因受超强台风莫兰蒂影响,长泰区某村通行大桥被冲毁。为恢复交通和生产,村委会在上级政府支持下,欲重建大桥,最终经招投标,某建设公司中标后进行了桥梁建设。但项目竣工验收后,因村委会多次向上级政府申报请款无果,多年来拖欠公司工程款高达130多万元。公司无奈起诉至法院,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了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但村委会仍然未依协议还款。为此,公司提出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长泰法院执行局第一时间发起查控,依法足额冻结了村委会的开户账户,并向村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同时,考虑到村委会系基层村民组织,冻结其账户会影响村集体的日常开支,执行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中,申请人情绪激动,认为款项拖欠多年没有进展,如果无法解决将寻求舆论曝光,村委会亦对账户冻结不理解,认为村委会并没有收入来源,账户中的存款是区政府下发的村民裸房整治工程款,应专款专用,现冻结后无法发放会影响村民民生,涉及群体利益,要求法院解冻。执行员一方面耐心做双方工作,于情指出村委会应换位思考想办法主动偿还,更不要影响作为全国文明古村落的美誉,于法指出村委会账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八种情形,解冻没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积极与当地乡政府沟通,向区监察委进行政务失信汇报,形成多方合力,最终促成村委会先行落实和偿还50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公司同意解冻村委会账户,有效化解了该案矛盾。

典型意义

村集体拖欠工程款的执行案件往往因村集体没有收入来源,亦牵涉工程质量和集体民生等焦点矛盾,存在执行困难。长泰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是强化强制执行和协调并行的思路,认真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工作,积极促进双方友好协商,化解矛盾纠纷,避免造成社会热点;另一方面是联动推进合力解难题,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取得支持,推动资金解决,有效保障村民民生。

06

漳浦法院:林某香等人与林某辉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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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林某香、蔡某琴与被执行人林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漳浦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及利息。案件判决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因申请人申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采取线上查控、线下走访等方式,扣划到林某银行存款51800元并查封登记在被告人林某名下的房产一套。

执行过程中,漳浦法院向林某辉出具腾退公告等文书,责令期限迁出,林某辉置若罔闻,在漳浦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后,仍不悔改,对法院的传唤拒不到庭,也未报告财产,实际占用人也未实际迁出被查封的房屋。为推动案件执行,漳浦法院再次通知林某辉及占用人腾空房屋,并发出传票,传唤被告人林某辉到漳浦法院接受询问、交款以及报告财产,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和拒不腾房的行为已经构成拒执罪,执行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最终,在执行法院的执行强制力威慑下,被执行人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林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林某表示谅解。

漳浦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被执行人林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审理期间林某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能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后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腾房难一直是执行工作面临的难题之一。漳浦法院强化执行威慑机制,通过移送拒执促使被执行人配合房屋腾退,主动履行债务的执行方式,可以有力提升司法权威,震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从而推动案件执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07

云霄法院:陈某等人与福建某公司

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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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10月,就职于福建某公司的陈某等7人,以该公司未能及时向其发放工资为由诉至云霄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该公司应向陈某等7名员工支付工资款合计86817.83元。2021年11月3日,陈某等7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现已负债累累,其在全国范围内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仅漳州辖区内就有24件执行案件,申请标的达5000多万元。因此,该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多家执行法院多次冻结、查封。该案的所有查封、冻结措施都职能轮候,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因该案属于涉民生案件,执行人员重新对被执行人公司的涉案财产和涉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希望从中找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另一起执行案件在本院执行,且在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冻结到元的存款余额。云霄法院启动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机制,确认陈某等人的债权是优先债权,经研究决定由另案启动办理扣划手续,顺利将上述款项予以扣划。2021年11月18日,执行法院依法决定由其从上述扣划款项优先受偿。至此,该起涉民生执行案件在立案后15日内快速执结,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典型意义

由于近两年来,受疫情等原因的影响,许多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拖欠民工的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欠薪问题涉及民工的切身利益,因讨薪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也会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云霄法院始终将民工的欠薪执行案件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于此类案件,坚决执行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现优先等“三优”举措,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虑,对系列案件中的涉民生案件切实做到穷尽一切调查措施和用好、用足执行措施,尽量使“不可能”变为“有可能”,实实在在做到为群众办实事。

08

诏安法院:某村委会与林某等人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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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0年11月诏安法院对诏安县某村委会与林某等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系列案作出判决,林某等人应向某村委会移交60亩虾池;另林某等人应向某村委会支付虾池占用费。因林某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某村委会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执行,诏安法院于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材料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林某等人均以其出资修建了本案讼争的虾池及虾池产权不是村集体财产为由拒不履行。由于诏安县梅岭镇某村新一轮虾池已经公开进行了招投标,已中标的业主因某村委会长期无法交付虾池扬言将信访或起诉村委会。而村委会未起诉的虾池承包户对此持观望态度。

为有效解决执行面临的窘境,执行干警多次到现场或电话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被执行人林某等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多次协调未果。2021年6月11日诏安法院到现场张贴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林某等人于6月30日前归还虾池,逾期将强制执行。同时经做工作,某村委会决定同意免除林某等人的虾池占用费。迫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林某等虾池户于2021年7月7日前将上述占用虾池主动移交给某村委会。该案成功执结带动某村委会类案自动履行腾退虾池,形成良好示范作用。

典型意义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关乎乡村振兴,该类案件往往因承包主体的法律意识较弱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而导致执行困难。该案系诏安县辖区沿海各乡镇各村民委员会的虾池承包期限期届满引发的返还承包虾池系列执行案件,社会影响较大。诏安法院积极响应县委“生态建设年”活动,将司法服务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作为政治生态建设的工作重点,构建“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领导主抓、局长具体抓、承办法官具体负责”的主体责任体系,采取定承办人、定结案时间、定执行方案、定督导领导“四定”方案,以该案化解为突破口,以点带面,推动系列农业承包合同案件执结,充分保障了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助力乡村振兴典型示范意义。

09

东山法院:何某等人与吴某

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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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何某、孙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系亲戚关系,2005年,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由何某、孙某购买吴某名下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社区580-2号房屋。何某、孙某依约支付购房款。2011年何某、孙某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证。尔后何某、孙某多次向吴某主张移交上述房屋均未果,被执行人吴某认为协议约定的转让范围只包含涉案房屋的一层店面,并不包含二层,故其在上述房屋的二楼楼上用铁皮搭建临时搭盖,并占用房屋的第二层至今。何某、孙某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何某、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决双方之间的物权纠纷。

经过一审二审的公堂对簿,何某、孙某因证据确凿,其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吴某应在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搬出东山县铜陵镇苏峰社区580-2号房屋的第二层;吴某应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社区580-2号房屋第二层楼上的临时搭盖。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吴某并未履行相应的腾空并拆除义务。

何某、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山法院多次向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张贴腾房公告,吴某以拒收、不予理睬等方式逃避执行。由于东山法院尚未知晓涉案房屋的内部格局,只是从何某处了解到部分状况,为保险起见,决定先行对吴某进行司法拘留,责令其配合方能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经多方长时间地努力,找到吴某后,吴某妥协,并愿意和何某、孙某进行开诚布公地和谈,在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吴某主动腾房移交,并由吴某协助何某、孙某砌墙隔开,打通东山县铜陵镇苏峰社区580-2号房屋的楼梯口并安装楼梯,房屋上的临时搭盖不予拆除,另何某、孙某经济补偿吴某8.5万元,双方冰释前嫌,所有纠纷一笔勾销,双方和好如初。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房屋交付执行案件,由于腾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导致该类案件在执行工作中一直是个难啃的硬骨头。东山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强制利剑和执行和解润滑剂的作用,一方面用足执行强制措施,查找到躲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系亲戚的特殊主体关系,本着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从情、理、法的角度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既捍卫生效判决的司法权威,又有效修复了受损的亲情关系,彰显和合之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10

平和法院: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退赔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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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某公司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26万元,股东曾某和蔡某个人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73.1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曾某和蔡某各处罚金15万元,共同退赔121名集资参与人1140.15万元;某公司处罚金100万元,退赔86名集资参与人879.59万元,其被查扣的财产退赔公司部分后,在曾某和蔡某未履行到位时可代为退赔,若有剩余则执行罚金和没收。经前期退赔后,罚金部分130万元、曾某和蔡某共同退赔部分650.13万元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案面临着三大困难:一是本案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关注度高,集资参与人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维稳压力大。二是曾某夫妻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案件有20多件,执行标的3200多万,名下财产已被多个法院查控,蔡某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和农村信用社股金,财产处置难度大。三是某公司的财产虽可以代为退赔,但其名下财产只有平和县小溪镇润和广场项目1个店面、29个车位及未清算的20%股份,且还有民间借贷债务、罚金尚需执行。

针对本案的矛盾焦点和执行难点,平和法院多次召开案情研讨会,制定了“两步走”的工作方案。一方面院领导高度重视,与平和县自然资源局、润和广场项目开发商对接协调,推动该项目店面及车位进行司法拍卖。市县两级法院共同发力,多次接待来访人员,做好集资参与人的信访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在充分调查、分析被执行人财产的基础上,推动另案成功拍卖了曾某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1405万元,及时作出执行分配方案,确定曾某可分配份额为526.08万元,在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后优先退赔集资参与人506万元。至此,加上拍卖成交的5个车位40.4万元、股金28万元和扣划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本案121名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已退还94%。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退赔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往往存在执行标的大、涉案财产查控难、退赔比例低、矛盾冲突激烈等特点;且受害人数较多、涉及面广,处理不慎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本案执行中,市县两级法院联动,及时沟通反馈受害当事人的诉求,加快查控财产变现和案款发放。优先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既解决了集资参与人群体继续向上级部门信访的隐患,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1

南靖法院: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系列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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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7月在南靖县开发某楼盘,原定于2018年7月整体交房,由于资金链断裂、拖欠施工单位工资等原因,造成该楼盘逾期交房,又因竣工验收、拖欠金融机构贷款在建工程抵押等原因的影响,导致540多名业主逾期无法办理产权证。2019年以来,540多名业主陆续起诉要求该公司办理产权证,同时要求该公司赔偿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2000多万元;泉州银行漳州分行起诉到漳州中院要求该公司偿还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6000多万元;建设工程承包商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4000多万元。经查实,该公司土地、未出售楼盘的商品房、店面、商场及在建工程等均在诉讼中多次保全查封。

2019年至2021年11月,540名业主和银行陆续向南靖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2020年4月,南靖法院对首次财产保全查封的4间店面进行拍卖,因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无人竞拍,导致流拍,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有的还在审理阶段。业主因未能办证、违约金无法兑现,多次集体信访。南靖法院立足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服务大局出发,坚持“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思路,多次分析、研判案件。由于该公司未售房产、车位的价值超过债务总额,如果能从查封财产解押解封办证入手,将有力推进该系列案件执行。多方协调,合力启动推进。南靖法院与漳州中院联合制定了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参与监管被执行人财产,优先化解逾期办证的执行工作计划,经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取得重视支持。2020年10月30日,县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多方联动,破解执行难题。南靖法院通过内部执行“三联动协作机制”由本院审判业务庭的兼职执行员对该系列案件的审判阶段进行协调调解,通过抓源头化解,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再由南靖县委、县政府的牵头,法院主导,县国土局、住建局、审批局、金融办联动协作,先后五次召开银行及相关债权人会议进行协商,促使相关债权人同意解除土地、在建工程及房产抵押和查封,该公司恢复未售房产进行销售,款项由南靖法院及住建局共同监管的解决方案。多管齐下,促进企业重生。为化解群体性信访,银行同意以换押的方式,让出800万元的额度,先行支付逾期办证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4月,漳州中院、南靖法院对该公司的土地进行解封解押,县国土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对该楼盘办理土地分割公示确权。2021年5月确权公示完毕。为加快案件的执行,南靖法院积极促进未售房产进行销售,帮助该公司引进当地银行购买该公司的房产,促成大额交易,帮助销售房屋8套、车位20个、商场2个,共回款1300多万。2021年10月22日,法院发放逾期办证逾期交房违约金1200多万元。540多名业主历时3年多办证问题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南靖法院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探索总结出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部门联动”的解决执行难题工作模式,创新任命审判庭法官助理为兼职执行员,在人民调解组织聘任协助执行员,建立执行与人民调解、民事速裁、刑事审判联动协作的执行“三联动协作机制”,做到全院全员全程办案抓执行。该机制是深化县级执行联动机制改革,加强执行案件源头治理,有效实行案件减量增效,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的有效尝试和创新,成为漳州两级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新品牌新亮点。该系列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是南靖法院落实执行“三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生动实践,是进一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立体诠释,是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为法院解决房地产“烂尾楼”“办证难”执行困局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执行“三联动协作机制”先后得到省法院领导、县委书记批示肯定,全省执行工作视频会给予表扬肯定。省法院工作简报“解决执行难专刊”刊载推介,漳州市委深改办《漳州改革财经情况》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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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法院:厦门某保险公司、林某东等人与厦门某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某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回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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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林某东等8人与厦门某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某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列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厦门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总计63万多元。厦门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全额支付赔偿款,同时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再审改判由厦门某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某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厦门某保险公司要求执行回转已向林某东等8人被害者支付的赔偿款63万多元,林某东等8人被害者要求厦门某迅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某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在执行中面临着三大困难:一是本案涉及执行回转,交通事故受害者因该起事故取得赔偿款均用于治疗,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涉案物流公司无法联系,公司的法人代表查无行踪。二是在执行过程中,恰逢厦门地区爆发疫情,厦门地区的人员、财产调查陷入困境。三是林某东等8人由交通事故受害者变成被执行人,身份上的变化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增加执行工作难度。

华安法院因案施策,通过线上委托的方式,及时查封被执行人物流公司名下的车辆,在未能实际扣押车辆的情况系防止财产权属变更;同时,克服疫情带来的影响,执行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线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一方面向厦门某保险公司分析林某东等8人面临的困境,另一方面也对林某东等8人进行释法析理工作,在双方争议处寻找共通点,最终通过微信平台促成人保厦门分公司与林某东等8人达成和解。

在化解保险公司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后,执行人员继续深入调查被物流公司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公司部分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遂依法裁定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王某琦、陈某装、陈某平为案件被执行人,确定股东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送达裁定书后,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法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股东陈某平未足额缴纳出资额度的10万元,并及时发放给受害者,推动案件有效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公司申请执行回转的民生案件,被执行的公司在异地且受疫情影响线下执行调查受阻。华安法院在线上查控未果后,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释法析理,促成保险公司与受害人达成和解,稳控矛盾,彰显执行人文关怀;同时积极克服疫情影响,通过线上线下联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促案件取得执行,彰显为民司法理念。

END

导报记者 赖雅红 通讯员 林娟娟 综合漳州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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