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问答 » 正文

丰都国资办发〔2019〕27号,关于印发《县属国有企业“三公”经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丰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属国有企业“三公”经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县属国有企业“三公”经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县属国有企业“三公”经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丰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

县属国有企业“三公”经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努力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不断提高企业效益,根据中央和重庆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包括:因公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公务用车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公务用车运行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合理开支的用餐费和住宿费,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费用,以及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等支出。

第三条  “三公”经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预算控制、集中管理的原则;

(三)规范透明、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本企业“三公”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一)健全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把握因公出国(境)条件、审批程序,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数量,严禁持普通护照因公出国(境),降低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二)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完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派车审批管理,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维修、加油,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

(三)健全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公务接待活动范围,明确公务接待申请、审批、报销流程,制定计划、编制预算,实行统一结算。

县属国有企业“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备案,作为“三公”经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并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总额。“三公”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每年年初,将“三公”经费的预算分类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管理。除县委、县政府安排出国(境)任务,以及必要的临时性出国(境)工作任务外,未经申报的因公出国(境)事项一般不予审批。企业应当根据申报计划和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每次出国(境)前要在任务批件申报中列明出国(境)费用支出计划。

第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分类管理。公务用车购置更新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和市场价格确定年度购置费用;公务用车运行要逐车核算,根据车龄车况、预计行驶里程以及以往年度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年度运行费用总额。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总额管理。县属国有企业结合年度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公务接待费用总额。除因资产重组、经营范围变化等因素导致业务量明显增加外,本年度公务接待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务接待费用实际支出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占营业收入、利润预算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务接待费用实际支出占实现营业收入、利润相应比例。接待标准原则上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第三章支出调控

第十条  实行因公出国(境)费用申报核销。企业出国人员回国(境)后要将经费使用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费报销结合因公出国(境)申报列明的经费支出计划列支,对明显超出申报计划数额的,要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公务用车运行费用要实行单车核算,逐车列明购置、维修保养、保险、油料等各项费用,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接待费用进度控制。公务接待应集中管理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进度,每季度汇总分析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县国资办对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进度过快的企业,进行提醒预警,对较早达到年度预算指标的企业,责令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实行“三公”经费统一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要明确相关部门对“三公”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并严格核查支出事项、经手人、审批程序等相关信息。“三公”经费支付时,一般不采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实行“三公”经费专项报告制度。县属国有企业于每年6月底、年底前将“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将对“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对经费支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实行“三公”经费定期公开制度。每半年公开一次,年底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支出情况,接受职工质询和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协作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县国资办对“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外派监事会加强财务监督,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国资办。

第十七条  对“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因公出国(境)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国(境)未申报、更改出访路线、国(境)外滞留、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等问题。

(二)对公务用车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预算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车私用、未实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未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集中管理等问题。

(三)对公务接待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公务接待、审批报销结算程序不规范、弄虚作假转嫁费用、变相公款吃喝、支出总额严重超预算等问题。

第十八条  明确县属国有企业“三公”经费监督管理责任。将“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列入县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重要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是第一责任人,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是分管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的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关“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人员,除追回应由本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外,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照职责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评论(0)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