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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归谁管?警察对城管做出了处罚为什么被法院驳回?
案例回顾
城管队员林某在一次执行公务时发现一辆违规停放的汽车,之后沟通想要司机尽快把车开走不然就要进行违章处理,谁知却遭到司机的不满。
司机认为自己违章停车应该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罚,而不是城管的职责范围,认为城管在多管闲事。
殊不知如今城管部门拥有了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林某再三劝阻司机赶紧离开,但是司机并不听劝阻,双方争执不下逐渐发生争吵。很快争执不休的两人出现了肢体冲突,周围群众见状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警察到场后进行调查,司机也被送到了医院检查,经鉴定司机属于轻微伤,随后警察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对林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事后林某认为自己在执行公务,不接受警察的处罚,便把警察告上了法庭。没想到的是,法院判决警察无权对城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要撤销这些处罚。
警察表示很疑惑,向法院提出了二次诉讼,法院依旧认为林某是在执行公务阶段,不属于警察的管辖范围,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以案释法
对于本案网友发出质疑,首先就是林某不是正式编制,有没有执法权。其次就是,为什么这次事件中警察无权对城管进行拘留处罚。
本案中,林某是城管执法部门的协管员,并不是正式编制,但他仍然有协助执法的权力。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执勤期间,协管人员有权对不配合的人员进行处罚,这点林某是有权利的。
至于为什么警察的这次处罚属于违规。
根据《的复函》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城管在执行公务阶段所牵扯的问题,警察无权对林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处罚。
那么问题又来了,林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
依照《的复函》规定,执行职务的行政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行政处分。
本案中,林某的行为造成了司机的轻微伤,不管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都已经对司机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依照上述法规肯定是要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的,但是需要林某所属单位对他进行处分。
在城市管理中,城管占据了重要作用,在执行中,他们也拥有一些权力,但是这些权力并不是随便滥用的,“有权”并不意味着有“全部的权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你是执勤人员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放纵”。
虽然法院撤回了警察对于林某地行政处罚,但是城管部门单位是会对林某进行处罚的,该负的责任是一定要负的。
这个案件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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