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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一案为什么最后能无罪释放?

文风青杨

当地时间6月4日,中国脱口秀演员周立波持枪涉毒一案,在纽约州长岛拿骚县法院再次开庭。法官最终宣布,撤销周立波的非法持枪、持毒等四项罪名,仅保留第五项控罪,即开车时使用手机,并对其处以罚金及缴纳其它相关费用共计238美元。(中国新闻网)

这次庭审,法院判周立波无罪释放的核心原因,是因为其辩护律师提出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没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的话,警察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或者拿到法院搜查令是不能搜查汽车的。

所以,警方当场搜查出的枪支和毒品等证据,都是无效证据,失去了这些关键证据,当然没办法判周立波持枪藏毒。这种辩护是完全符合美国法律的,美国对公权力的限制非常严格,要求警察办案必须合法合规,如果警察不能证明证据是合法取得的,哪怕有一丝不合规,那么一律判为无效证据。

周立波持枪藏毒案,简直就是和当年辛普森杀妻案一模一样的套路,由于美国一直奉行疑罪从无,辛普森杀妻在全美国人一致认为铁证如山的前提下,硬生生的被律师团找到了警方的程序失误,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否决了其中的部分证据,导致整个证据链不完整,无法证实辛普森有罪。

在美国没有搜查令进行搜查本身是违宪的,但也有许多例外情况,比如边境搜查、汽车搜查、同意搜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搜查等。为了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益和法律的有效执行之间取得平衡,在纽约,如要法院签发一份有效的搜查令,政府检方通常必须证明其搜查具有合理的理由,某地很有可能有犯罪证据或违禁品存在。

比如在街上巡逻的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就不能使用热感应器,来确定嫌疑人是否在家中使用加热灯来种植大麻,也不能使用能透视墙壁的雷达手电筒来查看嫌疑人的仓库,因为嫌疑人在这些地方可能有合理期待的隐私权益。当然,如果嫌疑人不能证明具有合理期待的隐私权益,他就不能去质疑搜查的合法性,以及质疑因该搜查而发现的令其有罪的证据。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人严格的“无罪推定”理念,就是在法庭依法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应当被认为是清白无辜的。与其放纵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因为冤枉好人的同时,也放纵了真正的坏人。所以,刑事审判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

周立波案也正是因为存在合理怀疑,存在公权力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才被法院撤销案件。他的辩护律师斯卡林指出警察搜车违法的主要理由就是周立波不懂英语,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没有明显违法犯罪行为的话,警察没有经过当事人允许或者拿到法院搜查令是不能搜查汽车的。

也就是说,如果周立波真的不懂英语且警方不能证明周立波同意警察当时搜车的话,警察的执法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搜出来的毒品和无证手枪都算是警方拿到的非法证据,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若警方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证据将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周立波的无罪,除了律师利用聪明才智进行神操作外,和辛普森杀妻案中一样,又一次得益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在辛普森杀妻案中,人们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在该案中,尽管大部份人都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但对辛普森的无罪判决,美国的大多数人认为是公正的,这正是因为人们看到了审判程序的公正,看到了审判过程的公正。美国特地拍了一个纪录片,叫《辛普森:美国制造》,专门描述这次世纪判决,纪录片长达7个小时,非常详实,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宁可放过一千,也不能错杀一个。周立波案和辛普森杀妻案一样,这都是程序正义的胜利,如果没有程序正义的重视与落实,再牛逼的律师也没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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