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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长28年前正当防卫案重审被判故意杀人,坚称无罪已上诉

撰文 陈威 发自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赤焰调查# 近期,28年前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邢志强“正当防卫案”再次进入大众视野。1995年,此案已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如今,案件全盘反转。

2020年8月,邢志强被监委留置调查,随后其涉及的20多年前的一起“正当防卫案”被重启调查。此案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后,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邢志强无期徒刑,邢志强坚称无罪并提起上诉。

随着案件的重审认定,此案再次陷入“罗生门”。

法院重审认定犯故意杀人罪

资料显示,邢志强,四子王旗人,1973年9月出生。1990年12月,退伍转业后进入四子王旗公安局工作,在通讯股任通讯员。次年4月,邢志强被授予警衔。1995年因在孟永清一案立功受奖后,获批调至刑警队工作,此后多次立功。2010年12月,升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刑侦等工作。

邢志强20多年来获得的荣誉和公安部颁发的奖章(家属供图)

2020年8月,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的邢志强被监委留置调查,随后20多年前其涉及的一起“正当防卫案”被重启调查。由于案件已经超过最长20年的追诉时效,在历时一年半时间,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2022年9月,乌兰察布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邢志强提起公诉。

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邢志强无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志强系四子王旗公安局干警,1995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王某某、塔某某(女)驾驶摩托车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打靶。期间,被告人邢志强看到被害人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永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见状欲逃离,掉转车头驾车冲向邢志强。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

王某某、塔某某携带枪支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其继续追赶孟永清。二人行至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枳芨滩村时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内摔倒,弃车向东北方向逃跑。邢志强、王某某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

孟永清受伤后,先后躲藏于四子王旗红山子村一牲口圈内、四子王旗民族服装厂仓库间小巷道内,并自行用碎玻璃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的母亲租车将其送往武川县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乌盟公安处鉴定,被害人孟永清系枪弹伤击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邢志强一审判决无期徒刑

乌兰察布中院认定,被告人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致孟受伤,枪击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案发后四子王旗公安机关展开搜捕,孟永清无法及时就医,后死亡。虽孟永清逃离后未及时就医,自行用碎玻璃剖腹将子弹取出,但孟永清的行为不能阻却被告人邢志强开枪射击与孟永清死亡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邢志强开枪射击行为与孟永清死亡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认定邢志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四子王旗公安局现场勘查卷、现场照片、被害人孟永清的尸体全身照、现场勘查记录、1995年的乌盟公安处法医鉴定书、手写法医鉴定书草稿、武川县医院病情处理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赤焰新闻从判决书中留意到,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乌兰察布市车管所根据涉案摩托车车牌号和发动机号查询到车主车辆品牌均不同,且均已经注销,档案已销毁。

1995年公安局作出正当防卫认定

据一份落款时间为1995年6月28日的四子王旗公安局“四公字(1995)第27号”文件显示,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认定。

四子王旗公安局“四公字(1995)第27号”文件

文件指出,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晚发生的孟永清刺伤我局干警邢志强一案的案卷材料已全部形成,现已侦案终结。经六月二十八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邢志强在实施盘查、追捕孟永清的全部行为属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一、邢志强在获悉孟永清有盗窃摩托车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巧遇孟永清即进行阻拦(当时邢志强着警服),欲带回局盘查,孟非但不停车接受盘查,还加速冲撞邢志强,而后向南逃窜,在追击中孟摔倒,邢志强多次命孟永清起来,孟爬着不动,邢在拉他的过程中,孟永清猛的翻身用尖刀刺伤邢的背部,孟永清的行为是不法侵害的行为,而邢志强是在强烈的责任感的驱使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一项等三项之规定,执行职务。对孟进行盘查、追击是合法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的第一条: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二、邢志强在受伤后,带伤追击孟永清,孟向亡命之徒一样,在枳笈滩村中,含刀、加速、嚎叫着直冲邢志强、王某某二人,具有鱼死网破、伤害他人的故意,是非法行为,且是故意犯罪行为。邢志强、王某某躲闪及时才幸免被害,在孟永清对邢、王不法侵害的时候,而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邢向孟开枪。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的第二条: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三、邢志强对孟永清开枪是对不法侵害者孟永清实施的,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第三条:防卫必须是对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四、邢志强对孟永清开枪,造成孟永清受伤,经法医鉴定以及武川县医院抢救孟永清整个过程的材料,证实孟永清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受伤后没有及时抢救(孟永清的家人为逃避公安机关对孟永清的追捕,转移孟永清到武川县医院抢救治疗延误36小时),延误抢救时间而造成的。邢志强开枪造成孟永清腹部中弹的伤非致命伤(法医鉴定结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的第四条: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的全部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孟永清家属喊冤二十年 迎来案件再审

2023年8月5日媒体曾以《警察枪击案罗生门》为题报道该事件,其中在喊冤获回应的段落下,记载了孟永清家属对于此事的回应:

文章指出,20多年来,孟家人一直不服,并对认定孟永清所骑摩托车有盗窃嫌疑等说法提出质疑。孟永清当时所骑的红色长春铃木AX100摩托车并非孟家所有。家属分析,摩托车有可能是孟永清向朋友借的。

文章称,当年这辆长春铃木AX100摩托车价值近万元,属于贵重物品,只有少数人能买得起。孟永清的父亲是普通工人,其经济条件难以支付。邢志强当时所骑的摩托车,系四子王旗建设局为其父邢成元配发。邢成元是当地一名中层干部,曾任乌兰花乡党委书记、四子王旗建设局局长、旗宣传部副部长等职。

文章还称,尸检结束后,家人将孟永清接回四子王旗下葬。此后,孟永清的母亲刘五仙曾携带弹头和血衣到四子王旗公安局报案,并多次前往公安局讨要说法。

文章说,刘五仙虽不识字,但在一位亲属的帮助下,事发后不久就写下了一份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的材料,在这份名为《关于枪杀案的起诉书》的材料中,她讲述了儿子告诉她的另一个版本的事情经过:邢志强以公安身份威胁孟永清有盗窃罪,想以此诈取孟永清手中钱财。孟永清不服,与邢志强争辩。邢志强恼羞成怒与孟永清扭打,因身体虚弱、有病,孟永清被邢志强打倒在地。

而刘五仙在材料中表示,孟永清想要逃脱毒打,结果没跑几步,就被邢志强从后背连开两枪,再次将孟永清打倒在地。在危急时刻,孟永清不得不用刀自卫,但最终因伤势过重,昏倒在荒郊野外。而邢志强以为将孟永清打死了,抛下不管,去公安局造谣说有杀人犯,并说自己与歹徒进行了生死搏斗,要求公安局派人捉拿,好立功受奖。

“孟永清抱着一线希望,想将事实澄清、清白自己,忍着饥饿、疼痛在6月8日4点爬回家中,将发生的事情详细地告诉了家人。”刘五仙质疑称,“即使说孟永清有盗窃罪,事实如何,证据何在?为什么不先下逮捕令去捉拿归案,邢志强明知自己将孟永清打了两枪,会危害人身。他为什么还掩盖事实真相,谎报说没有打枪呢……据局长说,邢志强是临时工,既不配备枪支,又没有被派遣去执行公务。那么请问,邢志强的枪从哪来?即使是执行公务,按规定必须是2—3人,为什么他一人执行公务?”

文中指出,在材料的最后,刘五仙表示:“孟永清之死,确实是一桩特大的冤案,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被害人伸张正义,清洗不白之冤。作出公断,严惩真正的犯罪分子。”

上述材料是否被递交至内蒙古高院以及后续的办理进度目前尚不清楚。实际上,这份材料中的多处说法与相关证据、调查结果并不相符,在日后对邢志强的指控中,检察机关并未采纳刘五仙的说法。

文中强调,孟永清死后,刘五仙深受刺激,精神也逐渐变得有些不正常。儿子的死一直萦绕在她心中,当有上级领导至四子王旗视察时,刘五仙常前往负责接待的旗宾馆周边,希望“拦车喊冤”,刘五仙还试图前往呼市等地喊冤。

文章讲述,2017年6月刘五仙去世,终年67岁。去世时,刘五仙仍不忘儿子孟永清一事,叮嘱家人要继续喊冤。孟永清的哥哥孟永和于2011年和妻子在当地开了一家饭店,他经常和来往就餐的客人交流孟永清死亡一事,并向顾客分发相关材料,寻求帮助。期间,其曾拜托前来就餐的媒体记者,希望能够反映相关情况。孟永和还咨询过律师,希望帮助弟弟翻案。

最终,2019年夏天,内蒙古自治区扫黑办找到孟永和,向其了解孟永清案的相关情况。在2020年8月邢志强被查后,孟永和也多次接受邢志强案专案组的询问,并提交了母亲刘五仙当年留下的材料。2022年12月,孟永和因突发心梗去世,终年52岁。

邢志强再审案再次引发质疑

据了解,2023年7月25日至7月26日,乌兰察布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邢志强的家属与参与旁听的邢志强多年的同事,都表示在庭审过程中和法院认定上出现了多处不合理的行为,令人难以信服。而本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吴丹红、赵德芳律师认为,判决多处不合常理。

央视社会与法栏目《一线》视频截图

邢志强的妹妹称,“判决书中孟永清户籍显示……出生于1986年4月22日。”对此,邢志强家属提出质疑,案发时孟永清才9岁?“我哥面对一个可能出逃并且有盗窃嫌疑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难道作为警察的他,就该袖手旁观,放任脱逃吗?犯罪分子对其行凶,我们还不能防卫了?如此判决我们不信服。”

据《财新》此前报道称,1995年事发后,四子王旗公安局展开调查,除对王某某、邢志强等当事人做笔录外,在勘查现场时也提取、保存了相关证据。但事发多年后,当年的部分案卷,如当事人笔录等言辞证据,以及血衣、小口径步枪、弹头和蒙古刀等物证已找不到,留存的只有现场勘查记录、法医鉴定书及部分物证照片。

文章指出,2020年9月,为回应专案组等调取案卷要求,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公安局多次组织专人进行查找。因办公楼历经数次搬迁,且涉及事件时隔较长,没有发现孟永清被枪击案的立案决定手续和相关案件卷宗材料。

而邢志强多年的刑警同事告诉赤焰新闻,作为多年的老刑警,按照以往,现在提交的所谓证据,检察院都不会接收。邢志强被认定正当防卫早就已经有案卷,已经立过案了,首先应当先把此前的立案撤销,才能重新立案,否则就不能二次立案,起步就已经违法了。

“并且此案的作案工具‘枪’和'物证'都丢失了,过去卷宗都是用粗线装订在一起的,有就全有,没有就全没了,怎么可能部分丢失呢?我办案也很多年了,像此案这种情况,按正常的程序,检察机关就给我们退回来了,到不了法院。”该同事补充说。

“我们在庭上提出的任何有争议的点,公诉人几乎不回应,法庭也不予采纳。例如我们提出王某某作为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证词出现了多处矛盾,按照法律规定,法庭应当传唤其到庭接受法庭讯问,以当庭陈述为准,所以应是必须要到场的。但法官以‘笔录说得很清楚’为由没有同意。”赵德芳律师补充说。

法医鉴定专家:死因主要是因未及时就医

根据 1995年有关此案的鉴定意见,枪伤并不是孟永清的致死原因,其自行剖腹取子弹的行为导致感染,才是其致死的主因,邢志强的行为和孟永清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案发时孟永清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就不会发生死亡的后果。

胡志强法医鉴定审查意见书

2021年11月16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曾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鉴定技术研究所,对“孟永清十二指肠贯通伤在及时就医的情况下,是否有致死的可能及概率。对受到十二指肠贯通伤后自行取出弹头,延误治疗后的全身感染对死亡结果的影响。枪击行为和自行手术、延误治疗,哪个对孟永清的死亡结果影响更大”进行法医学鉴定。

经法大法庭科学鉴定技术研究所审查材料及与委托方沟通后,目前被鉴定人尸体已处理,现有材料不足,无法明确其死亡原因。同时,被鉴定人十二指肠贯通伤是否有致死可能等鉴定项目,此类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随后,邢志强代理律师以邢志强伤痕照片、早前乌盟公安处法医鉴定书[1995]46号、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2021]31号、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不予受理函”,来委托北京云智科鉴中心,针对邢志强伤情形成情况、孟永清死因等,作出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

对此,曾作为“福建念斌投毒案”“河北聂树斌杀人案”等法医鉴定专家的胡志强医师,对此案作出审查意见:1,被审查人邢志强左背部损伤符合他人持锐物(匕首类)刺切形成;该部位直指心脏,如果不是因肩胛骨阻挡,势必导致心、肺贯通伤而致命。2、被审查人孟永清为“小口径步枪击中腹部致十二指肠贯通伤”,该损伤为非致命伤;死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就医治疗,自行取弹头的伤口污染等因素导致了弥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发生。

编辑 李影 程序编辑 赵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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