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开设公司经营赌博平台,设置“税收制度”,三年非法赚取4亿元“利润”……昨天,龙湾区人民法院就“”特大网络赌博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杨某等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180万元不等。其中,首犯杨某获刑5年半,罚金180万元。
送银子给对方,平台要收2%的“手续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杨某和他人在杭州成立浙江凯联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游戏平台。用户在平台注册账号后,可通过网银充值、神州行充值方式向网站购买虚拟币,普通玩家可在平台玩积分游戏,或使用虚拟币玩游戏,网站不提供虚拟币兑换人民币服务。
赌客通常会通过向价格更为便宜的“银子商”购买虚拟币,然后以虚拟币为筹码,在平台上进行“梭哈”“牛牛”“欢乐至尊”“德州扑克”等赌博游戏,赢取虚拟币后再卖给“银子商”兑换人民币。
“银子商”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虚拟币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获利。游戏平台设置了直接赠送和游戏逃跑的规则,使得虚拟币在不同账户之间流转。同时,平台在赠送功能中向受赠方扣取所转移虚拟币数量的2%作为“税收”。
赌客账号达2400多万个
杨某为凯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拥有游戏平台最高管理权限。杨某除通过普通玩家向网站充值获利外,还在后台为特定账号修改数据增加虚拟币,并向“银子商”出售虚拟币获利。
为避免游戏平台被黑客攻击,凯联公司出资成立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提供互联网安全服务,并将游戏平台的前端游戏服务器全部托管。
被告人金某等人为凯联公司员工,在明知游戏平台利用“银子商”实现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的情况下,依然为赌客参与赌博提供帮助。
截至2013年10月14日,游戏平台注册账号达2400多万个。经查实,2010年8月19日至2013年9月24日期间,玩家向该游戏平台共充值近5亿元,扣除充值的1.02亿元,游戏平台违法所得近4亿元。
审理认定杨某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与“银子商”勾结建立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渠道,结伙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被告人金某等人明知网站利用“银子商”实现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从而使赌客得以赌博,网站得以营利,仍提供帮助;被告人陈某等人明知他人系“银子商”,为赌客提供资金结算,这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杨某系网站的建立者、领导者,也是该犯罪团伙的“带头大哥”,他拥有后台最高管理权限,享受大部分违法所得收益,是团伙的首犯。“位置”越高,拿得最多,当然罚得也越重。一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记者 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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