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日张某入职某公司,4月18日自公司离职,随后要求公司支付该期间工资。
经开庭审理查明:该公司月初至月末为一个工资计算周期,次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庭审时,公司答辩称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未满一个月工资不予发放,即便发放也应待5月15日与其他职工一起发放。
【处理结果及相关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资应按规章制度支付还是离职时即时支付。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发放工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规定执行。因此,对于张某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启示】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在职工离职时一并将工资结清。(崔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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