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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法律关系分析

“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法律关系分析

概要:“投资人”与相对方签订投资协议、投资理财合同、金融产品认购合同、入股协议等看似带有“投资”、“理财”等性质的合同,若约定由相对方单独经营和管理资金,自主承担经济风险及法律责任,投资方按固定标准享受收益,不参与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则应视为双方就借贷达成合意,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而非投资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一、投资与借款的区别

投资是指投资人用某种有价值的资产,包括资金、人力、知识产权等投入到某个企业、项目或经济活动,以获取经济回报的商业行为或过程。

严格来说,“投资”一词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投资”有可能是入股、合伙或购买理财产品等,其本质特征在于“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借款,通俗的说就是借钱给他人或者向他人借钱。依据《民法典》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综上,投资关系与借款合同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资金提供方是否与资金接收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换言之,投资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

二、投资关系与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规则

实践当中,很多当事人对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界定不准确,经常在缔约过程当中错定、乱定合同名称,在合同条款中也不能准确使用规范法律用词,经常以事实用语表达法律要素(当然,有些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规定或者为规避自身风险而有意为之,让与担保合同即是典型一例),导致双方最终可能无法成立本欲建立法律关系,或者不能产生预想的法律效果。

回到文旨,若当事人出现了如上情形,未能准确界定基础法律关系而草草落笔,签订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呢?

应当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不应受制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外观和名称,而应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实质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认定。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中,虽然合同的名称中通常带有表示“投资”、“入股”等意思的用词,且合同条款中也往往存在“投资人”、“经营方”等表述,但是若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对方独自经营和管理资金、到期归还本金、投资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息等内容,则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无虞:

其一,合同约定“投资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从合同内容来分析,该协议不具备合作投资合同或合伙、入股“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般法律特征,不成立相应法律关系。

其二,合同约定了“投资期限”、相对方到期归还本金、“投资方”按照固定标准收取利息等内容,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从实质上判断,双方符合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

三、相关案例及司法裁判规则

1、(2018)粤1971民初12465号

裁判要旨: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等合同只约定原告的投资金额,对原、被告双方各人的投资数额、投资比例等问题均没有约定,且约定一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的,则从合同内容来分析,应定性为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2、(2019)粤19民终8681号

裁判要旨:公司股权不但意味着获得股权相应的利益、分红,也意味着承担相应风险及亏损,若原、被双方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等协议约定投资方只享受投入资金的增益,而不承担相应风险,则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3、(2016)最高法民终325号

裁判要旨:一般而言,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体表现为,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投资收益、分担投资亏损;收益越高,投资人回报越高;亏损越多,投资人分担亏损也越多,也即投资回报、亏损金额是不确定的,回报时间也是不固定的。而借贷的特点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这里出借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概言之,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

4、(2019)最高法民申4490号

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经营方自负盈亏、投资人不参与具体经营,且约定经营方到期归还投资款并支付保底利润的,该协议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合作协议》中的保底利润的约定,实为双方对利息的约定。

四、启示与指引

实践当中,不排除我们会落入这样的陷阱当中,与他人签订了类似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合同,一不小心成为了案例研究中的“当事人”。而如果又恰好出现投资款被“套牢”的情况,例如:1、投资的项目出现亏损、对方主张共担风险而不愿归还投资款及预期收益;2、“投资”入股相对方公司后,相对方主张我们已注资成为公司股东,没有法定事由不能退股,或者以公司亏损为由主张公司未达到分红条件,进而不支付约定的投资收益款等——那么我们(当然这里指的肯定是你,不可能我)可能就会出现在别的律师的文章里,成为别的律师的普法教材。

回到正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主张双方成立的系借款合同关系而非投资关系,进而要求相对方归还本息,从而奇兵制胜、破解僵局,实现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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