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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政办〔20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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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2017〕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华安县县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直行政机关和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的管理,坚持树立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反对铺张浪费的思想,特制定本办法。

一、压缩公费出国出访。因公出国出境、招商引资、考察、学习必须经县主要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填报资金申请单,经县长审批后方能拨付资金,纳入预算,原则上预算内不安排出国、出境经费。

二、压缩公费接待费用。强化预算管理及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加强预算单位自我约束,严肃公务接待开支,在年初公务接待费的预算中合理安排支出,严禁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差旅费、水电费、办公经费实行按人包干使用,茶叶每斤控制在400元以内据实报支。

1、统一接待标准。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参照我县当前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厅级(含随员)每人每餐控制在120元以下;处级及以下每人每餐控制在100元以下。乡镇接待县内单位,每人每餐控制在50元以下,乡镇到城关办事的可参照乡镇接待标准提供工作餐,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县直机关(含华丰镇镇直机关及社区)到县城关区域内活动均属同城。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通知的要求,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公款“同城吃请”,严禁变通或转移公务接待费用。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接待审批单,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接待对象(注明级别、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接待标准(经费预算)等。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招商引资接待工作参照《华安县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招商引资经费由县招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结算,并独立建立会计核算账务,实行规范化管理。招商引资应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2、统一使用税务正式发票。单位自办食堂要规范管理,食堂承包实行公开招标,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及审核把关,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审批,除单位自办食堂以外,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方能报支,到市外活动严格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3、统一结算时间。自办食堂的单位每一个月结算一次,自办食堂的公务接待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收集接待菜单,经办人员应在菜单上签字,月底凭单结算;其他单位应当采用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收集公务接待菜单,当天消费当天结算,尚未办理公务卡的单位,应落实“日清月结”,最长结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并尽快办理公务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三、压缩车辆经费。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按照中共华安县委办公室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委办〔2016〕8号)规定执行。推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执法执勤部门依照《华安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搞变通使用公车和报支车辆费用。

四、纪律要求

超标准支出的以上费用,由批准报支人负责支付。一经发现由财政追缴入国库,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从专项资金中报支“三公”经费的,一经发现,除依本规定追缴有关资金外,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同时报送四套班子领导,并下发至各单位主要领导、乡镇长、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

以上“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将作为财务人员的核算依据,特殊情况大额经费开支需要附加说明,县挂钩领导同意签名后方可入帐。审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审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出台的政策,按上级规定执行。同时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县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政办〔2013〕4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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