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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等明确!新修订《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通过立法论证

专职消防队伍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日来,我省强降雨致多地出现险情,在抗洪救灾的现场,他们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保障专职消防队伍的发展,10月18日,省司法厅按照年度立法计划正在对《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政策支持、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补充和修改。

近年来,我省专职消防队伍存在招录模式不规范、内部管理体系不统一、退出机制不健全、专职队经费保障不统一、职业优待政策尚未明确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分别于2021年4月和2019年11月进行了修订,为适应当前形势任务,加快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深化改革进程,对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和修订确有必要。

“小到处理马蜂窝,大到应对各种灾害,在困难和灾难面前,都能看到消防员的身影,他们用自己的生命保护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我们必须用更加完善的制度,为他们做好保障。”省司法厅立法一处负责人说道。在《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规定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劳动法“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工资标准执行;消防文员的入职工资参照当地工资标准确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增长机制。

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由省、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统招、统训、统分、统管’组织实施的招录机制,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与专职消防员建立劳动关系。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的生活保障,《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专职消防员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在交通出行、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同等社会优待政策,大幅提升了职业荣誉感、认同感。”

针对退出机制,《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专职消防队员连续工作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领取退出补助和经济补偿;连续工作满12年和12年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省、市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或者领取退出补助和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办法(修订草案)》还对称谓、岗级、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目前《办法(修订草案)》已通过立法论证,并对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协调。据悉,近期将提请省人民政府进行审议。

来源 / 山西法制报

审核 / 韩俊鸿

制作 / 山西消防全媒体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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