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如下:
1、三公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上级及综合管理部门政策规定。
2、三公经费支出范围。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出国参观学习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3、坚持厉行节约、只减不增的原则,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不得调整和随意追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由于这三项费用的滥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的公费旅游、公车消费、公款吃喝等不良行为,故为社会普遍关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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