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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案件存两大争议点 代表建议明确法律适用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新社发 金硕 摄

中新网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 刘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在两会期间提交《关于明确“AB”水生产豆芽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两大争议焦点,亟待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余敏称,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相继查办一批用“AB”水(又称“无根水”)生产豆芽案件(通称“毒豆芽”案件)。然而处理上,各有不同,有的按有罪处理,有的按无罪处理;有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有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

所谓“毒豆芽”,即相关企业、商户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为了加快发芽时间,增加产量,同时达到令豆芽外观更好的效果,擅自添加“AB”水。“AB”水主要成份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化学物质。余敏介绍,目前从在案查获的豆芽中,均能够检测出上述物质。

此类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是豆芽生产过程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还是农产品培育种植。

余敏表示,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开展工作,解决豆芽生产过程的属性的争议,拟将其纳入农产品的培育种植过程进行管理,但尚未正式颁布,豆芽生产过程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还是农产品培育种植,还需进一步明确。

争议焦点之二是“AB”水中所含的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化学物质,能否认定为食品生产加工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农产品培育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分歧较大。

余敏称,目前,由于对豆芽生产过程的属性和“AB”水认识存在上述争议,导致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把握产生分歧,全国各地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较为混乱,在处理上各地差异较大。然而,案件中反映出滥用“AB”水的情况较为普遍,严重危害人民食品安全,确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打击,存在较大争议;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予以处理,又因国家标准和规范尚未颁布,缺乏依据。

鉴于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毒豆芽”案件还没有做出最终处理,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适用,及时对“毒豆芽”案件进行准确处理,余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并明确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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