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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底、能力、智慧、责任——刑事辩护“南北”激荡纪实

⊙ 本文长约8000字,阅读需时15钟

编者按:

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率先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安徽、河南、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浪潮,席卷而来。

为了保证刑事辩护的效果,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学习,提高律师的业务能力,3月24日,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共同主办,抱柱大学协办“京都刑辩论坛广州站——刑事辩护实务研讨会”在广州开讲。

盛会空前,十几位重量级的法界大咖在场上分享心得,既有高屋建瓴,也有捷径技巧,全场满座,吸引了近400位刑辩同仁参会。抱柱特精炼各位专家讲话内容,以飨读者。

开场致辞:木棉怒放,刑辩春天

(邢益强 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

刑事辩护是一个非常传统的历史业务,同时也是不断创新的一个业务。我们广州律协前年把一个刑辩业务委员会拆分成五个业务委员会,有经济犯罪委员会、普通犯罪,还有职务犯罪。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拆分?就是希望我们的律师走更专业化的道路。不要以为说只是非诉讼和其他领域做专业化,刑辩的专业化特点更加突显,它更能够通过专业化分工,走专业化道路,为我们的当事人提供更优质、更有效的法律服务。

广州在全国率先进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前几天在天河法院第一单刑辩的案例终于判决,判决的效果特别好。当时这个当事人没有钱请律师,经过广州律师类似公益性的法律辩护,他被判了缓刑。所以我们说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今天,我们的刑辩律师更有作为。希望我们广州的刑辩律师在刑辩的时候以精湛的业务、娴熟的技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刑辩律师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虞平 美国律师协会法治项目前中国主任)

刑辩律师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每个刑辩律师所必须面临的问题。在美国,这个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重大案件刑辩律师都会在电视上出现。但刑辩律师仍然是美国公众既喜爱,又憎恨的对象。为什么?因为他们在为社会中最不受欢迎的那些人辩护。

大家知道,被检察官起诉的那些人,通常我们作为普通大众都会在心理上接受暗示,他是一个坏人,所以刑事辩护在美国也是有争议的。我以前做刑事辩护在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大家都认为美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是不是非常受尊重、非常受欢迎?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并非如此。辛普森案件大家都知道,当辛普森被判决无罪的时候,其实美国民众也都在指责辩护团队,说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替坏人脱罪。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田文昌律师有一个很有名的说法,律师实际上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们就是一批默默为法律奉献的人,他们是守住司法底线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人。所以法律赋予我们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替那些无权无势的人、在社会最不受欢迎的人做辩护。这个辩护并不是说替他们脱罪,实际是给社会守住底线,因为只有当这些最没有权力、最不受欢迎的人他们的权力得到了保证,我们社会其他人才是安全的。

蓄志养技,做专业型的律师

(田文昌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在世界历史上,律师制度发展了几千年,最早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就有律师制度的出现,经过欧洲的中世纪,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达到了发展的高峰,律师和律师制度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史上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部分。而在中国的历史上,非常遗憾,却只有一百年出头的一点历史,这是非常独特的现象。

今天中国律师制度已经走到了发展期,发展期的律师应该怎么样?几十年的思考,我个人的体会,8个字供大家分享:功底、能力、智慧、责任。

功底:学习法律要掌握的是它的精髓、本质,或者说原理和原则,这是最关键的,我们绝不能停留在一些皮毛的认识,对法条的熟练掌握,那是没有用的。像彭宇案就是对于举证责任了解不到位导致的。

能力:学了法律不等于就会当律师、会当法官、会当检察官,要有专门的培训、专门的训练。我们现在中国律师最缺少的就是技能培训。我们的法庭交叉询问、质证你会吗?不会,根本就不会。我们的律师进入发展期了,我们律师的实务培训必须落实、加强,只有这样中国的律师才能真正地成长起来。

智慧:刑辩律师在法庭上说出去的话就像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没有修正的机会,所以智慧非常重要。《三国演义》里,孔明评论张昭的一句话,我记得很清楚:“坐议立谈,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这充分显示了辩护律师的这种智慧是非常重要的。

责任:律师首先要对我们的委托人高度地负责,同时还要有相应的社会责任。一个没有社会责任的人,他不可能对自己的当事人高度负责。一个对当事人没有责任心的人,他更不可能有社会责任感。

私情私心乃公诉之大敌

(徐新励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原专职委员、公诉处处长)

公心、匠心、真心和恒心。

公心敢为。公诉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诉讼监督,公诉姓公,私情私心乃公诉之大敌。律师一方面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负有查明真相、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同样具有公的属性。两者虽然分工不同,在法庭上也是对立交锋的角色,但是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民人权的目标上都是一致的,共同承担着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使命,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无论公诉人也好,律师也罢,公心是履职之本,公心是尽职之基。

匠心善为。公诉辩护是适用法律裁判行为的精细化活动,非有工匠精神不可。刑事案件涉及方方面面,犯罪人形形色色,无论公诉人也好,法官也好,律师也好,不可能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社会分工的专业化要求辩护人、法官、公诉人办案适应这个趋势。

真心愿为。办案是与人打交道的活动,案结事了是一种追求,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一种责任。刑辩律师在职业过程中既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者为被告人辩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为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律师不是为坏人说话,也不是与公检法对着干,更不是说律师没有立场,律师是社会良知的守护者,底线正义的捍卫者,是推进诉讼程序公正与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这是刑辩的思维理念。

恒心作为。持之以恒坚持法律人的专业精神做事,办案阅卷,提审、取证、开庭循环往复,没有持之以恒的钉钉子精神,很容易产生职业倦怠。而职业倦怠又很容易陷入思维惯性、行为惯性。而惯性是对科学甄别、客观判断的最大的冲击,会让你找不出案件中存在的证据的矛盾点,不能从证据法的角度去分析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有没有建立,是否达到切实充分的程度。

从信任基础到有效辩护

(朱薛峰 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信任基础到有效辩护”只是我的一个命题而已,其实我的初衷是想讲刑事辩护当中一件最小最小的事情,就是如何在一个信任基础的平台上,有效地进行信息的推送。

我承担刑事案件的时候,第一次给承办的检察官、法官打电话的时候,包括我第一次去阅卷的时候,第一次跟他见面、交流,我总是想在最开始的三五句话能够让他对我这个律师的观点感兴趣,能够让他在纷繁复杂的工作当中对我这个案子稍微上一点点心。而经过有意识的努力,经常在后面达到一个什么效果?三五分钟的交流变成了半个小时的交流。检察官很认真地说:朱律师你等一下,我到楼上拿一个笔记本,你讲的点很重要。你对案子的认真,是可以打动法检的,这方面的交流一定要努力。

有一个案子,开庭的时候,当事人作最后陈述,他讲了三点,第一个感谢他的父母,第二个感谢他的亲友,第三个他花了大概3分钟左右的时间感谢我,他不是感谢我给他做罪轻辩护成功,给他找到自首的情节,能够得到认定。他说朱律师会见我以后,一直让我看到有希望的光芒。他说作为关在看守所里面的人,这种希望的光芒远比一个成功的辩护还要重要。

其实我们讲的有效的辩护,很多人的理解是一个有效用的辩护,可能就是他的罪名变化了,可能有罪无罪的认定变化了,可能他的减轻情节得到了认定,或者说他从轻的幅度得到了认定,但是我想有效的辩护是一个你有没有为最终你想争取的这个效果,他的无罪或者他的罪轻去尽最大的努力,或者说你有没有去规避有罪或者规避罪重做最大的努力,这一点我们每个同仁可以自己去反思一下。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分析

(公丕国 京都民商业务部主管合伙人)

刑民交叉案件是社会影响较大、律师实务较难、司法争议也比较多的一种案件。这类案件有两个大的难题,第一个是老生常谈的刑民先后的程序问题,第二个是在犯罪所涉及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后者更直接影响到涉案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财产权益的实现。

对于犯罪所涉及到的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有一个简单的思维说,这个人都犯罪了,受到国家刑法制裁了,他签订的合同还会有效?而实际上,犯罪所涉及到的合同不必然无效。为什么?因为刑法是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的制裁和管治,而行为规范是由民法、行政法、宪法等来确立的,刑法不规定不调整行为规范。只有在民事法律对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行为的惩治达不到一定的层级的时候,才由《刑法》来进行调整。

民事行为的效力评价来自于民法,合同无效的评价规则就是大家熟悉的《合同法》52条,“其他相关手段”,“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强制性法规”。《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民事审判中应该说越来越明确,争议越来越少,但是由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牵涉到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证据标准的思维惯性不一样,所以在这类案件中,5个法条的适用就出现了很多的争议。总结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案例,我认为应该遵循如下规则:

第一个,我们讲的合同效力的违反规范是指违反效力性规范,这个是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有明确的规定。而管理性规定的目的是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而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违反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这是一个原则。

第二个,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它的难点就在于,有一方或者双方涉嫌犯罪,那么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关联合同是否有效,它的评判要点是双方是否有犯罪通谋。犯罪通谋在刑事领域叫做共同犯罪,在民商领域恶意串通。不管是共同犯罪,还是恶意串通,它都是一个两方的行为,所以在合同效力评价方面,无论是恶意串通,还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均以双方是否通谋为判断要件。

第三个,股权转让类。有一个案例,当事人欲通过控制公司的方式来开发土地,这个行为属于商事的中的投资交易安排,是基于股权转让而相应的权利义务,它不改变目标公司本身,也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所以不应该按《土地管理法》非法倒卖土地那样的规定,而应该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嫌疑进行审查。那么在无效力性强制规范禁止上述行为的情况下有效。

司法部、最高法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政策在逐渐落地,各位刑辩律师的春天要来临了。同时告知大家,国务院前段时间放开了律师诉讼收费的限制,那么刑辩律师高收费的春天也要来了。但是我们毫无讳言地讲,搞刑事辩护收费最高的是经济犯罪案件,公司纠纷、商事犯罪、银行犯罪等等有收钱的工作和你发挥律师价值的最大空间。

但是这样的案件90%或者100%涉嫌刑民交叉,要求律师不仅要懂得刑法、刑辩,还要懂得公司领域和商法的一些规范。这样的案件我们刚才提到了,涉及犯罪的合同效力认定的价值在哪里?大家都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很受限制的,刑事中的追赃是基于判决书而言的,所以对于实现涉案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局限性很大。如果你能够运作民事和刑事并行或者并立的话,能够从更多的角度去实现涉案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才是你收费的理由和空间。所以我们强调刑辩律师要学民法、学商法,但是术业有专攻,我还是强调大家要合作。希望刑事律师和民商律师的合作成为以后刑辩发展的一个常态。

夹缝中涉黑案件的律师辩护

(曹树昌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既然是夹缝,就还有一点点的空间,我们如何这个空间里面履行辩护职责,是我们应该考虑、应该做,也是经过我们努力有可能做的一个事情。我们每个做过涉黑案件的律师应该都有同感,这个夹缝当中应该怎么做呢?我用几个小故事来分享我是怎么样在涉黑案件当中履行辩护职责的,表达我的几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尽可能利用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大胆一点,甚至可以夸张一点地来履行辩护职责。

第二个观点,对于涉黑案件,要做必要的繁简处理。涉黑案件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人数通常多,一个被告一名律师就是几十名或者十几名律师,如果一个被告有2名律师可能会更多,每一个人发言机会其实并不很多,所以我的感觉是,对于案件的整体可以观点明确、旗帜鲜明地拿出我们的观点,对案件有重要影响或者对案件有可能产生影响的一些个别案件,我们可以做进一步的充分辩护。

刑辩律师发现事实之道

(谭淼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刑辩律师”实际是一个主体,“发现事实”是认识的客体,“之道”就是套路的问题,这是我对自己题目的解释。

任何一个案件都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是大前提,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越来越严密,大前提是没有机会可钻了。今天我们谈到涉黑案件,随着2018年两高两部的指导意见出台以后,涉黑案件的辩护在法律问题的空间越来越少了。2016年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出来,贪污贿赂法律方面的辩护空间也越来越少了。

所以未来在哪里?我们的未来在事实,“事实胜于雄辩”。我们怎么看清这个事实呢?我们就要做到己知彼,百战不殆。人是会犯错误的,公诉人和我们自己角度不同,所以他看问题和我们不一样,作为公诉人来说他要看因、看果、看因果关系,但是当我们律师上场的时候,因是存在的,果是存在的,我们不要否定因这个客观事实,也不要否定果这个客观事实,我们要看因果关系是一个主观的东西,这是一个角度。

还有一个角度,他们是证明有罪,我们是证明无罪。为什么强调一点?我公安干了4年,检察院干了6年,人家问我在体制内干了十年,体会是什么?我的体会是我们不要成为一个书呆子,要排除合理怀疑,我们必须要证明自己无罪,用证据证明自己无罪,这是我做整个辩护过程中对自己的严格要求。

在我的辩护实践当中我总结了一些经验,像以偏概全、化整为零、简化与抽象、分子不能大于分母、动宾结构,这一切东西都是我在如何发现事实中总结出的经验。

……

最后一句话,就是罗曼·罗兰的一句话“”世界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就是认清生活的真相之后,我们依然热爱生活,虽然被爱情欺骗了,但是我们依然相信爱情。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做一个务实的理想主义者、善于务虚的实干家、坚定的唯物主义者、审慎的乐观主义者。

刑事辩护的魅力

(肖文齐 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按我个人的理解,其实刑事辩护的魅力在于它的诉讼标的是人的自由,乃至生命,这个是无价的。

我经常看一些做民商类的律师,调侃说做了那么多年律师还在搞刑辩?这么多年还这么早起到看守所排队?好像做刑辩很丢人似的。刑辩律师确实更辛苦,民商律师也就调侃我们不要那么辛苦,要做高端业务。

我很欣赏田文昌老师的一句话,他说我认为刑辩业务才是高端业务。这个我也深有体会,我做过民商案件也做过刑辩案件。代理过超过上亿元的案件,大家坐下来调解,朱律师,少一千万行不行?行,少两千万呢?也行。我们做一些广告公司的案件标的很大,三四亿、四五亿,但是又没有很多的成本,一收几百万,行了,这就是民商类的案件,讲来讲去都是钱的问题。但是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我没有听到谁说周律师,多少钱一年?人命多少钱一斤?没有的,所以这就是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不可比拟的魅力。

刑事辩护最大的功能是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刑事辩护律师要想散发他的魅力,应该有内在修为,内在修为里面有专业素养,包括基本功、社会综合科学,要博学,还有道德素养,要诚信互助、同业互助。特别是刑辩界,同业互助,大家不要拆台,在这么大的海,我们鱼是吃不完的,天下刑辩本是一家。

控方庭外证言的问题与辩护对策

(王九川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当前以询问笔录为主的控方证言的主要问题是:证人神秘化、证言获取秘密化、证言笔录格式化和证言高度采信化。

由于庭外证言可以替代庭上证言,被告人少有当庭对质的机会,辩护人难以施展询问技能,不敢调查取证,而体现在刑事裁决中,就是经常大量罗列庭外证言笔录内容,加以采信,缺少说理评判,难免出现错判。这里有侦、控、审诉讼职能的设置等原因,但刑诉法对庭外证言赋予证据能力以及法官对证人是否出庭的无限裁决权是直接原因。

在现有的规则空间内,辩护律师要打好组合拳,充分、灵活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证据、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和法庭质证等方法,来尽力消解对被告人不利的庭外证言的作用,以辩护实践来推动有关证人证言规则的修改。辩护律师不仅要会读、写,更应重视听和说,要参加法庭交叉询问技能的训练,不要等证人出庭成为常态时力不从心。

涉黑犯罪同一事实重复处理问题

(邹佳铭 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这是涉黑案件辩护当中的一个很纯粹的程序问题。虽然这是一个程序问题,但是我觉得也是大家很容易忽略,实际上对辩护也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

我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跟大家谈,第一方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模式。它有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是一个平面的犯罪构成。我们在辩护的时候,主要是根据4个方面的犯罪构成来分析他是否构成犯罪。但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最的构成模式是不一样的。我认为相对于平面式的犯罪过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种立体的过程。表现为两个维度,横向维度来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有实施多个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他必须有多个个罪,所以这是一个定量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在实践中间我们可以发现很多这样的指控罪数不够,不够怎么办?他们用很多方法凑数、凑罪名。这是我们分析的一个重点。

另一个方面,除了定量以外,还有一个定性,主要涉及到对黑社会组织罪认定的时候的4个特征,这4个特征我们在实践中会一个感受,根据控方的材料,指控的这些相关事实,你不能说没有一点组织性,也不能说没有经济性,就是说说完全没这样事实的情况,它不是有无的问题,很多时候它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这个程度我们可以从最关键的一个特征,就是非法控制特征来讲,我要强调的一点,其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前面三个特征是为他后面的最后非法控制的特征来提供一个素材。

再回到横向的定量的问题,也就是今天我重点讲的,同一犯罪事实重复处理的问题。有的案件已经处理过,现在重新起诉。还有一种是将自案案件和非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来指控。这个问题与程度也有关联,也就是说把它拔高了。我觉得从犯罪构成的模式,我刚刚给大家看到的并不是这样一个模型,它代表着我们在这个罪名的辩护中间,可能与个罪的辩护不一样,我们尤其要关注这两个维度,这是从构成模式的角度,我跟大家做一个分享。

总结:从容、自如是刑辩律师的最高境界

(杨照东 京都刑事业务部主管合伙人)

一天下来,我在下面一直竖着耳朵听,我一直很认真聆听着大家们的发言,整个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我们这种活动的重要性,我相信我们在座每一位从今天活动中应该或多或少得到自己想得到的东西。

上午是检察官徐新励老大姐,从检察官的视角给我们刑辩律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她总结了四句话,我获得的是一种感慨。她讲到了,无论是做公诉人,还是做刑辩律师,我们应该做到公心敢为,我们应该做到匠心善为,我们应该做到真心愿为,我们应该做到恒心作为。我觉得她讲的这“四心四为”恰恰道出了今天我们刑辩律师的责任和担当,我真的很感慨。

与此同时在她的嘴里,讲到了刑辩律师是维护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份力量,这让我多少获得了一点欣慰,这样的话出资于徐处长口中,恐怕刑辩律师的春天真的就该来了。

高老师从法官的视角向我们讲了辩护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大家肯定注意到他给我们透露了一些法官视角上,对涉黑案件的方向性上的把控。比如讲到一个案件中一般不会主张多杀,涉黑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除非是指使的情况下,没有参与的案件一般不会判处死刑,这些是我们在教科书中恐怕都不能够了解到的,这是法院内部的一种把握。

接下来就是各位大咖给我们讲述了刑辩中的各个方面的实练性、理念上的问题,有血有肉,解决了我们的刑辩中很多的问题。讲到这些问题,大家可能也感觉到,我们不仅仅要去讲理论,我们更多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能力实战化的训练。

无论任何一个运动中也好,一个专项斗争也好,只要我们刑辩律师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出发,讲事实、讲法律,有着深厚的功底,有着较强的能力,有着高度的智慧,然后我们再有相应的责任,这就是田老师总结8个字:功底、能力、智慧、责任,我们能够做到这样一点,我想任何一个专项斗争,无论什么样的运动,我们的刑辩律师都一定能够应付自如,做得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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