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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制度推出三周年,最高检公众号发文纪念,从个人办理的案件来看,这个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问题很多。

1.很多“轻罪”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争议,完全有可能无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以认罪认罚建议缓刑、变更强制措施为条件,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基本放弃无罪辩护,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法院审判阶段基本是走个流程,不会有实质的庭审。

2.对于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明显降低,很多罪名必须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故意,有些案件证据并不足以推定,那么检察院以上述第一点同样的条件,诱使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就突破了这一点。

3.某些有争议的“共同犯罪”中,让情节轻微的从犯先认罪认罚,然后分案处理,先处理从犯,然后再诉主犯,从犯认罪认罚已经判了,主犯就会十分被动,导致一些有争议的案件辩护起来无比困难,很难让法院打自己的脸。

4.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错误,法院基本按照检察院的建议量刑来判决,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过于强势,所谓控辩协商,在很多案件里流于形式。

5.诉讼效率没有明显提升,因为刑事案件流程较长的主要原因其实是逮捕后的两个月侦查时间,很多公安都会用满,更不要说取保候审的案件了,往往拖满一年。

6.认罪认罚有没有真的从轻,也是值得商榷的,只能说部分案件是的,因为量刑相关规定并不精准,有时候反而有种不认罪认罚从重的意思了。

7.值班律师签字见证那就真的是走过场了,卷都不阅的。

8.认罪认罚实质上破坏了控辩审的结构,不知道法官们怎么看这一点。

依然记得有个有争议的案件,我问当事人家属要不要无罪辩护,家属说:

“和规则死磕是活得很认真的人,我们这个只有半年,如果花几年去要一个清白就太认真了,我只能努力让自己在规则面前更有利的位置,而不是去挑战这个规则,我们都只是普通人。”

如果没有认罪认罚制度,这些案件当事人很多都会选择无罪辩护。

当然,认罪认罚制度肯定不是一无是处,对有些案件当事人是有利的。但最大的特点可能是让很多人easy起来,比如说检察官、法官、律师。可easy不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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