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法律咨询:
一、深圳产假天数
(1)基本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
(2)难产的,在上述基础上加30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加15天;
(4)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深圳产假工资
(1)产假(含基本产假98天及特殊情况而增加的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奖励假80天(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三、有关法律规定
1、产假天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04.28实施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修订)2015.01.01实施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实施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 2013.1.1实施,2017.03.21废止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博主简介:
张宗保律师,商事律师,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评2018-2019年度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市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会法律合规委员会委员、深圳图书馆特聘法律讲师、百度百科认证律师。
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等主流媒体采访对社会事件发表法律意见,作为律师团队主办律师之一,为中国大陆华南地区100多家服务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与产业配套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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