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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在什么天气下可以起飞?具体的标准规则是什么呢?

机场起飞最低天气标准

在飞行运行中,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严格执行公司《运行规范》中列出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不论空中交通管制是否许可,当局方批准的气象系统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公司 《运行规范》时,任何人不得起飞。飞行签派员也不得批准放行本公司的任何飞机。

如果《运行规范》中没有规定该机场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 则使用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不得低于局方为该机场制定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对于没有制定起飞最低天气标准的机场,应使用下列基本起飞最低天气标准:对于双发飞机,能见度 1600 米。

从备降机场起飞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至少等于运行规范中对于备降机场规定的最低天气标准。

当采用起飞最低天气标准或稍大的值时,在不考虑中间或滑跑跑道视程的读数条件下,可使用接地区的跑道视程报告进行控制。如果接地区跑道视程报告不可用,则主要采用能见度来控制。

机场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机长必须遵守机场和公司《运行规范》中规定的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允许低于机场和《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最低天气标准实施着陆。

除非局方批准的气象系统为着陆机场发布的最新气象报告的能见度、云高等于或高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否则飞机不得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继续进近。

如果已经开始实施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而在此时收到了较新的天气报告,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最低天气标准,驾驶员仍可继续进近至决断高或最低下降高。当到达决断高或最低下降高度之前的任何时间内,除非符合下列条件或满足增强飞行视景系统 (EFVS)的相关运行要求,不得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 并着陆:

该飞机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的跑道上着陆,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 使飞机在计划着陆的跑道的接地区内接地。

飞行能见度不低于所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除Ⅱ类和Ⅲ类进近(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方批准时具体规定)外,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 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进近灯光系统,但是如果驾驶员仅使用进近灯光系统作为参考,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 100 英尺(30 米)以下,除非同时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红色跑道横排灯或红色侧排灯;

跑道入口;

跑道入口标志;

跑道入口灯;

跑道端识别灯;

目视进近下滑道指示灯;

接地区或接地区标志;

接地区灯;

跑道或跑道标志;

跑道灯。

当使用具有目视下降点的非精密直接进近程序时,飞机已到达该目视下降点,且在该点使用正常程序或下降率能下降到跑道 上。

当能见度低于所用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能见度时,如果该机场同时开放了仪表着陆系统和精密进近雷达,且驾驶员同时使用了这两套设备,则可以在该机场开始实施该仪表进近程序(Ⅱ类 和Ⅲ类程序除外)的最后进近。除非符合下列条件或满足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的相关运行要求,不得操作飞机进近到低于经批准的最低下降高,或者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

该飞机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的跑道上着陆,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飞机在计划着陆跑道的接地区内接地。

飞行能见度不低于所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除Ⅱ类和Ⅲ类进近(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 方批准时具体规定)外,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进近灯光系统,如果驾驶员仅使用进近灯光系统作为参考,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 100 英尺(30 米)以下,除非同时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红色跑道横排灯或红色侧排灯;

跑道入口;

跑道入口标志;

跑道入口灯;

跑道端识别灯;

目视进近下滑道指示灯;

接地区或接地区标志;

接地区灯;

跑道或跑道标志;

跑道灯。

就本条而言,最后进近航段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后进近定位点或设施处开始。当一个包含程序转弯的程序没有规定最后进近定位点时,最后进近航段在完成程序转弯的那一点开始,并且在该点上,飞机在该程序规定距离之内在最后进近航迹上向机场飞近。

灯光发生临时故障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进近灯临时发生故障不工作时,I 类进近应当按照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规定增加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

部分进近灯不亮,进近灯工作的长度从入口起只有 420 米,对 I 类和非精密进近只能用中等设施的最低标准。进近灯工作长度从入口起只有 210 米,一旦发生这种故障,应当使用 I 类基本设施的最低标准。

如果进近灯备用电源发生故障,对 I 类运行使用 I 类基本设施的跑道视程(RVR)最低标准。

如果整个跑道灯系统不工作, I 类和非精密进近只允许在白天进行,并使用基本设施的着陆最低标准。

有跑道边灯而无跑道中心线灯的跑道,如果跑道边灯不工装作,则所有各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

如果跑道中线灯不工作,I 类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800 米,对非精密进近着陆最 低标准无影响。

跑道灯备用电源不工作时,只能使用 I 类运行的最低标准,对非精密进近无影响。

所有因目视或非目视设施发生临时故障而影响到着陆最低标准的数值的改变,空中交通管制员必须及时通知起飞离场和进近着陆的飞机驾驶员。

机场最低起飞标准我飞过的通常为有跑道边灯情况下双发涡轮飞机 。有局方认证的使用HUD的低能见度起飞标准的话另算。至于这个RVR具体以哪几段为参考标准,以局方认可的各公司规定标准为主。

说说落地标准。

Ⅰ类盲降,能见度VIS不低于800米(半英里)或跑道视程RVE不小于550米,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

Ⅱ类盲降标准是能见度VIS为400米(1/4英里)或跑道视程RVR不小于350米,决断高不低于30米(100英尺)。

Ⅲ类盲降又可细分为ⅢA、ⅢB、ⅢC。

ⅢA类的天气标准是能见度米(700英尺)、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度,但应考虑有足够的中止着陆距离,跑道视程RVR不小于200米;

ⅢB类的天气标准是前方能见度VIS50米(150英尺),决断高度低于15米(5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RVR小于200米但不小于50米。

ⅢC类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的限制,凭借盲降引导可使用自动驾驶安全着陆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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