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大家好。心之所向、素履可往,我是老六,一个探寻中国海钓理想之地、立志走完1.8万公里海岸线的普通钓友。
2021年11月游钓于海南临高
从广西经湛江跨海到海南已有多日,本打算继续更新海南钓况视频,但觉得有必要先对广西之行做个总结,一味的无脑更下去没啥意思。加上中间回广州照顾新降生的二宝和爱人,暂停更新了一段时间。
之前我钓过五年淡水,也在海南钓过几年海水,海钓很少空军,爆护也不鲜见,钓技自认至少能算广大钓友的平均水平吧。
2016年8月作者钓于海南陵水
2016年12月作者钓于海南陵水
然而在广西探钓期间,终日与小鱼纠缠嬉戏,半斤以上的鱼寥寥无几。要不是同行钓友皆是如此,船家、渔具店老板乃至渔民也是同声哀叹, 不然真的会对自己的钓鱼技术产生强烈的质疑。
作者2021年9月摄于广西东兴-半两大黄脚立居多
作者2021年10月摄于北海铁山港-拇指大腊鱼泛滥
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如果也是钓友,有没有觉得钓技越来越高,鱼获却一年比一年少,钓个鱼难道也内卷了吗?如果是靠海吃海的朋友,有没有觉得靠海生活愈发艰难,收入一年比一年低?如果您也见过那些电鱼炸鱼行为,是否也同样觉得无法理解:为了那点鱼狂电乱炸、丧心病狂的,难道没有人管吗? 看完这篇文章,也许能解答您的疑惑。
正文
众所周知,海洋具有很强的自我修复和自洁能力,她用自己宽大的胸怀包容着人们日以继夜的捕捞,接收着无法计量的废弃物。就拿广西所属的北部湾来说,这片海域地处开阔的南海,按理说鱼类资源恢复能力不会太差。
北部湾所在位置
然而,这种能力并不是无限的!近二三十年来,人类无节制的贪婪正在导致海洋生物迅速减少或消失,原本物产丰富的大海正在成为大片的海上“荒漠”。比如口感鲜嫩且又有极高药用价值的舟山野生大黄鱼,上个世纪80年产量可达13万吨以上,由于过度捕捞和环境污染,现在几乎绝迹。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捕捞大黄鱼的盛况,因捕捞过度已成绝唱(网络)
我国已成为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通过如今发达的网络,不得不承认咱们的近海渔业资源现状和保护意识,跟国外某些经济发达、近海资源却非常丰富的国家相比,差距极大。不是说国外的月亮就比我们的圆,月亮都是一样圆的同一个月亮,海也是连通着的同一片地球海,怎么让咱们的月亮看起来更清晰明亮些,让咱们的近海鱼类生态系统更绚丽多彩、物种更加丰富些?有没有可能恢复到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前的状态,并形成长期的良性循环?
三十年前我国还没有实行休渔期制度,十五年前不敢想象超市的塑料袋还要收费,三年前自家厨房里还只有一个干湿不分的混装垃圾桶。作为一个普通渺小的钓鱼人,不罔说人定胜天;但也不想听天由命,我相信当今时代,有心去做则一切才有可能。
这里我不去谈那些空泛无聊的提高国民素质之类的废话,也撇开无法改变的国与国人口数量的横向对比。如果还有人拿人口密度说事,说什么人家地广人稀资源当然好之类的话,我只想问他一个问题:为什么地广人稀资源好的某些国家带走体长15.5英寸(39.27厘米)的石九公和壳宽4英寸(10.16厘米)的石头蟹违法一只罚500美金,佛罗里达州野生石蟹甚至只能摘取长于2.75英寸的蟹钳后放生(可再生),而人均资源有限的我们钓了一堆树叶鲳和拇指腊拿回家没人管却觉得很正常?
美国俄勒冈州钓蟹必须自带蟹尺(网络)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钓蟹捕虾自带虾蟹尺(网络)
如果有人说这有什么大不了的,等人均收入上去了、生活水平GDP第一了再说呗?那就再试想一下自家娃的德智体美劳,就好比数理化智力发展上去了,体育美术道德课成绩倒数被人取笑,等长大了再去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培养道德那就太迟了。那种反差岂不是像个病恹恹骨瘦如柴的学神?或一个恶狠狠横行无忌的学霸?想想就离谱吧。
扯远了,不能光说风凉话,直接捞干的,咱们跟近海生态资源保护良好的那些发达国家相比,到底缺什么、差什么,目前最急需做什么?
经过我从网上所查、从钓友所闻和探钓亲眼所见归纳总结,导致我国近海鱼类资源严重退化的真正原因,无外乎以下四点共十六个字:非法捕捞,大小通杀,海水污染,填海造陆。
先简单说一说后面两点。
第三点海水污染主要包括废水废弃物排放、石油泄漏等方面。废水废弃物排放从一二十年前无序状态到如今的环保立法和执法监管力度已有大幅提升;石油泄漏也可归结为无法预测的突发性石油平台和油轮事故。对于这点我没有疑问暂且不表。
海南新盈港无人问津的垃圾(作者摄于2021年11月)
2010年7月中石油大连海域污染事件(污染面积约430平方公里)(网络)
第四点填海造陆主要包括房产开发、港区扩建两方面。无节制的填海造陆导致大片的自然海域被严重破坏,潮间带、红树林和近海珊瑚礁迅速消退,永久丧失了生态调节功能,最终会引起一些近海生物的大量减少甚至灭绝。
广西钦州工业港区2006-2010海岸线变化卫星图(网络)
近年来我国已经意识到这方面的严重性,就在2018年国务院已印发通知,指出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停止其他围填海项目审批,同时叫停各地在建的填海工程和人工岛,进行生态修复整改。我认为这点也属正常不过多探讨。
海南万宁未批先建的月岛围填海工程已停止建设(网络)
下面重点来说和鱼类资源直接相关的第一、二点非法捕捞和大小通杀,这两点最让人感到疑惑和可惜(也适用于淡水)。
第一,首当其冲影响最大的必然是非法捕捞。这包括见怪不怪的无证捕捞、不合规格的绝户网、目光短浅的电拖船、断子绝孙的电鱼炸鱼行为、以及禁渔期间的非法偷捕等等。可怜的鱼儿们拼了命的繁衍、生育后代,也敌不过这些高智商、还拥有高科技工具的狡诈人类。针对这些非法捕捞行为,咱国家渔业法虽然早有立法明令禁止,但条文惩罚力度明显不足,细节也不够完善,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对条款的具体疑问和建议详见附件1)。对于近海,六米以下的无证捕捞船多如牛毛,比三证齐全的远海深海捕捞船对近海的破坏更大,而我国对六米以下的船只不要求进行船舶登记,缺少立法约束和捕捞管控。此外立法可以逐渐补充完善,关键问题是:执法呢?执法督查呢?有没有随立法同步跟进?沿海各省渔政部门真实的执法力度究竟如何?
断子绝孙的电鱼(网络)
第二点是大小通杀,即合法生产性捕捞和娱乐捕捞垂钓时,大小通吃从不放流的行为,这也跟我们钓鱼人相关。
中国人口基数大,合法渔民、手抛网工、锚鱼猎潜、休闲钓友人数巨大,先不谈合法不合法,只从对鱼类资源的破坏力来说,绝对不容忽视。这方面靠自觉靠宣传靠个人意识素质,都是老生常谈,甚至被说道德绑架,根本没啥用处。对比某些发达国家咱们这方面的差距最为明显:他们不仅对各类合法捕钓进行全面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比如有无钓鱼证;还对合法捕钓的渔获物做了非常详尽可行的规定,比如每个常见鱼种的可捕钓时间、可带走规格(通常按已繁殖过的成年鱼规格为准)、当日可带走数量、违规一条罚款多少钱;娱乐捕钓鱼获不能售卖,只能自己吃或送人,否则同样罚款等等,并由海警进行日常的巡逻执法。简单说第二点大小通吃的关键是:目前我国对于合法钓捕行为的约束和渔获物细致的立法,基本上还是空白,执法更谈不上。
钓鱼人中很常见的大小通杀做法(网络)
无他,唯有非法捕捞和大小通杀是我国目前最迫切需要改进和有极大空间提升的、改之即有效的两个关键问题。
现已提出并分析了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就清晰了。历经一番思考和调查,以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立场,在这里郑重提出十六字的呼吁建议:科学立法、依法执法、日常巡逻、常态督查。
1.首先科学立法是一切的前提。这也是我想花最多篇幅表达的一点,因为无论哪个国家哪个领域,唯有先设立具备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法规,才可能做到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进而形成全民守法。我国从十年前的酒驾入刑,到现在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减少70%;从十年前开始的室内禁烟,到现在餐厅商场写字楼里的群众觉悟。这两个众人皆知的事例就充分说明了科学立法、立法先行的重要性。
什么是科学立法?就是告别感性的上层经验式立法,否定从上而下的政绩式立法;同时也需否定下层部门的利益驱动化立法,避免各地方执法部门即立法又执法的现象。我的理解是科学立法应强调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立法逻辑,即要与群众实际需要和自然生态相和谐,又要有国家层面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说白了也就是即要接地气又要威信公正、切实可行的为绝大多数民众服务。
您认为我国目前的淡水和海水的渔业捕钓立法科学吗?
拿渔业立法来说,下从渔民、养殖户、钓鱼人等民众角度出发,上要符合国家级别的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此外对于某些长期缺失的渔业立法,也可借鉴海洋生态保护良好国家的成熟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地域差别选择性吸收。目前我国的渔业基本法是1986年设立的,是历代前辈的辛勤结晶,到目前虽曾经过四版修订,但主要是指导性、纲领性为主,全面性、科学性有待补充提升,方能与时俱进。这也致使某些地方性的渔业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科学性,常常各自为政,甚至贻笑大方。我从科学立法角度举了几个现实中听闻的例子,由于篇幅关系附在正文后(详见附件2-关于科学立法的反面事例)。
总之,成熟可行的渔业立法,不会仅限于网捕和垂钓,还需要涵盖得更加全面细致。现实中的捕鱼方式和工具多种多样,单靠简单粗暴的禁止是禁不完也是不科学的,只有通过系统的立法执法和宣传警示,提高人们对江河海洋的感恩敬畏和对鱼类资源的保护意识才是最根本的。台钓和一杆一线一钩也可能大小通杀,路亚和水下渔猎也会选择性射捕只取所需,方式和工具不分文明或残忍,唯有人心才会;针对方式和工具的立法仅是基本,针对渔获物的详细立法才是核心。时代在变,海洋在变,科学的渔业立法,应由生物学家先做对应海域的鱼类资源调查评估,方能对症下药。规定什么时间哪些鱼可以钓哪些不能,能钓的多大可以带走,每天没人带走几条,最后明码实价违反规定每种每条的罚款数额;最有趣的可借鉴政策是,举报成功的,举报人可以分享罚款的一半。
美国德克萨斯州关于本地不同种类鲈鱼的渔猎规定
美国俄勒冈州的 Trout(鳟鱼)收获规则
2.其次依法执法是关键。不同于立法,执法属于立法后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对于地方渔政,目前多少存在即立法又执法的情形,这是不符合科学立法逻辑的,更加不利于执法的公平公正性。自2018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后,我国渔政执法权隶属于国家农村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村农业厅。首先不难理解农村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什么,海上渔政执法职能从原来的海洋局划过去,个人有些不理解;其次而现实中不少地方执法的渔政站还挂着水产站的牌子,属于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情形;此外对应某些省市已经采用的陆路交通和治安巡逻合一的“交巡警执法”,我国水路交通和治安巡逻发展本就相对滞后,而目前水上渔政巡逻执法更是职责不清,不成系统;特别是在跨省市海域一直存在着责任划分不清导致的执法空白地带。当然,最关键的还是由于渔业立法的不科学不具体,渔政执法人员经常无法可依随意执法,办案水平和规范性较差,在统一着装、亮证执法、政务公开方面也有待提升。
3.再次日常巡逻是基础。正规的渔政执法队伍受到人员经费、水上巡逻船只和装备的限制,无法进行日常巡逻,只能进行周期性联合执法或偶然的突击检查。无论淡水海水,我国渔业船只和人口众多,江海辽阔岸线逶迤,目前的水上海上渔政办案人员和经费还远远不够。2021年11月10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在2025年以前,将在渔政人员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上将进行改善提升,力度和效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4.最后常态督查是保障。不同于立法和执法,督查是对执法机关和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如果没有对执法部门定期的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不受控制,执法行为的常态性、规范性、公平性难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遭受质疑,再科学的立法也是徒劳无功。督查部门应为国家直属或上一级机关,且权限和职责必须区分于地方执法部门,方能有效地对其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纠偏。如同公安对应人民检察院,拿渔业来说,各地方各省市除了渔政执法队伍,还应常设渔政监督机构,接受国家直属或上一级机关的常态督查。只希望将来有一天,水上执法能像抄车牌、查酒驾那样日常巡逻,根据科学立法进行常态执法,不用再靠什么“联合执法”行动、不要再搞那些“重拳突击”检查,也不必再辛苦领导下令人为加大力度加重处罚。所有珍视江河湖海生态环境的人们、包括所有合法渔民和娱乐捕钓者,都殷切盼望那天早日到来。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曾经凶猛于虎的酒驾醉驾,被法律的缰绳勒住(新华社)
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会经历顺从、征服、和谐的进化过程,也就是天命难违、人定胜天、天人合一的不同境界。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还处于征服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知的提高,进化到和谐是理应却非必然的结果,要国家重视、责任部门系统地立法、执法、监督才不会导致畸形生态。
在如今大力发展养殖业、养捕比(养殖和捕捞鱼获比例)高达7:3、冰鲜物流务必发达的时代,幸福的人们是不缺海鱼吃的,进行渔业立法改革和近海生态资源保护正当时。不敢苛求鱼类资源回到三十年前的状态,从生态修复、民众意识上打个比喻吧,只需要从三十年挤绿皮火车到十年前坐高铁宽松排队就很好了。
九十年代春节滞留广州火车站的女性旅客们
2008年春节广州火车站广场候车的旅客,拥挤在高架桥下
2010年之后各地高铁开通后的春运
当然,生态修复往往需要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一定前路艰辛障碍重重,这还需要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视、强力社会资金的投入、短期收效甚微的耐心和长期不懈努力的坚持。正所谓“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也终能“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这不仅仅是一个普通钓鱼佬的自嗨式呼吁,也是一个关乎海洋大国资源改善和社会文明进步与否的直接体现。
最后说明我不是律师或砖家或渔业人员,只是个建筑师,在劳碌了N年后放缓脚步,面朝大海,沿着海岸线,寻找若干年后海边的退休躺平之地而已。这个视频作为一个热爱海钓的普通钓鱼佬的疾呼,立场本非中立,但我必须说出心中所思所想。如无人问津,就当是避免憋屈了自己吧;如有分歧,欢迎正常探讨;如大家也有共鸣,不妨点赞支持一下;如有任何感想,也欢迎留言评论。当然,更欢迎钓友兄弟们平时带头留大放小,共同呼吁适度放流,给身边的人们做出表率。
好了,这篇 “论文”式的游钓感悟就写到这里啦,希望能稍微解答自己和您的疑惑,也希望能为我们的近海鱼类生态资源保护做做微薄的宣传和贡献。接下来我会继续跟大家分享前不久的海南探钓视频,喜欢淡水野钓和休闲海钓、喜欢户外和旅行的朋友们不妨关注一下,让我有更多的动力继续走下去,下个视频见!
尾声与展望
1.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21年10月9日发布《全球海洋治理与生态文明-建立中国的可持续渔业政策》研究报告,给接下来的“十四五”期间提供重要参考,提出了加强沿岸拖网禁渔区渔业资源保护力度;持续完善近海渔业限额捕捞制度建设;科学、规范化休闲渔业管理,促进休闲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等科学建议……
2.2022年1月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中提到,计划到2025年,国内海洋捕捞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休禁渔制度进一步完善;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和限额捕捞制度有序推进;全国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数量与2020年相比实现负增长;建设一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增殖放流各类水产苗种及珍贵濒危物种1500亿单位以上……
附件1
对于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第四次修订版的疑问和建议
1.我国管辖海域渔业资源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下达;总量分配办法和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疑问:在哪里公开?
2.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疑问和建议:仅次年核减,无对违规责任部门的处罚规定,违规成本过低,约束性差。建议结合目前的限额捕捞制度试行情况,进一步加强中央与地方的限额捕捞制度立法。
3.限制捕捞作业:禁止炸毒电;禁止使用禁用渔具;禁渔区、期;禁止小于最小网目;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幼鱼比例。
疑问:具体幼鱼比例多少?地方实际执法中怎么执行、怎么数?
4.违规成本分四档:没收渔获物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特别严重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疑问和建议:规定不够具体、地方如何执行?无中间力度的行政拘留规定。建议可否借鉴参考成熟的酒驾醉驾规定补充完善?
5.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并处一万以下罚款。
疑问和建议:规定太简单、易导致处罚力度过轻,无威慑力。如社会上、网络上电鱼设备泛滥,源头管控缺失,网购平台搜“抓鱼神器”仍能搜到大量大功率电鱼设备。建议从上层基本法渔业法层面加大处罚力度,方能做到明令禁止且禁之有效。
6.疑问:缺少指导性的针对非生产性钓捕渔获物的明确规定,缺少指导性的在禁渔区、禁渔期销售非法渔获物的明确规定。建议尽早补充,科学立法。
附件2-关于科学立法的反面事例
例1.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年7月31日修订版第二十三条:海洋捕捞的每网次渔获物中同品种的幼鱼重量不得超过其总重量的百分之二十…
省级的地方管理条例,只是将国家渔业基本法中对幼鱼比例的法律规定照搬了进去而已,基本法中这还可以作为指导性立法,放在需要直接参照执法的地方管理条例里,就是典型的经验式立法,无执法可行性而言。请问起草这个管理条例的地方人士,您这一偷懒不打紧,但让执法人员如何落实执行,还是您自己去渔民的船上一条鱼一条鱼的数。怎么改进,建议:针对网捕,根据当地常见鱼种,先在立法中根据捕捞方式和目标捕获物种可留规格严格,限定网目最小尺寸和惩罚细则。执法时不可能去数鱼,应主要检查网目大小,查看物种不合规格比例仅为辅助,况且网上来的少量不合规格的死鱼是无法放生也没必要放生的。只有针对垂钓,才可能根据目标捕获物种可留规格规定直接检查有没有不合规格的渔获,因为近浅海钓上来的都是活的,对不合规格的鱼获有放生条件。
例2.那条关于长江流域钓鱼的法规,就是著名的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以及配套服用的单日台钓千斤梗,属于最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口号形式的偷懒省事型的经验式立法。
不用问能否落地是否服众,这甚至已经成为台钓和路亚钓友们口口相传的笑料。也不必问是谁想出来的主意,能想出这种奇葩钓鱼法规的要么是注重形式只求政绩的领导,要么就是纸上谈兵从不钓鱼也不关心钓鱼人的砖家。实际生活中,无论淡水海水,娱乐性垂钓的技术和工具本来就多种多样:台钓、传统钓、抛竿、路亚,皆为正途;浮游矶、筏钓、岸钓、船钓,各有千秋。特别提一下路亚,路亚人是钓界公认留大放小(小的不敢咬假饵)、钓获放流做的最好的钓鱼人群了,然而一只路亚铒上还有2个三本钩呢。试问这么多种钓法钓具如何都做到一杆一线一钩?是要让中国所有钓鱼人全学姜太公吗?1根杆几小时钓一堆鱼的多得是,一堆抛竿一天1条钓不上的也多得是。
正文说过,这里再重复一次,对于非生产性捕捞、垂钓,行之有效的可行办法显然是:规定好常见鱼种的可捕钓时间、可带走规格、单日可带走数量、违规每条罚款数额。这有比较大的工作量和地域鱼种差异,也肯定需要一些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过程和时间;这需要关注民众们的反馈,倾听老百姓的心声。从能力和耐心上讲,某些不合格的懒政地方领导和自以为是的外行砖家是做不到的。
例3.说到非生产性钓捕,不得不提到一个普遍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六条,“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在大部分地方的淡水海水水域中,六米以上的船只才属于“船舶”,而五米以下“艇筏”不属于,无须、也无资格办理“船舶”级别以上相关证件,也无法具备“渔业船舶”级别才有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更不属“三无船只”之列。这有点类似于“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一样。
目前的确找不到有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在全民所有水域进行非营业性的网鱼,属违法行为。大家都自然地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那么大家自然地觉得开着无三证无捕捞许可证的五米以下小艇筏在自然水域近海河间,手抛网鱼属于采集零星水产品,不属违法行为,也不在渔业法允许的扣押或没收范围之列。然而作为钓鱼人,经常亲眼所见的除了自然江河湖海中的无证小船昼夜不停撒下长达几百米的小网眼渔网,毫无节制、大小通杀的非法生产性捕捞行为;还有旁边可怜的钓友把一天钓到的所有未成年小鱼统统带回家的无奈场面;以及毫无垂钓娱乐性可言的、血淋淋的、纯粹为了鱼获的低级锚鱼行为。
上面例2中针对非生产性钓捕的渔获物立法,也能完全对应上这种情形,可以对打着非生产性捕捞和娱乐垂钓幌子进行生产性捕钓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例4.再举个千岛湖钓鱼证的例子:千岛湖地处杭州市淳安县,县农业农村局规定本地人100、外地人800办垂钓证,出湖无效。针对外地人就不说了,关键是配套的垂钓管理规定有这么一条——要求每杆限1个钩,但又规定每人可用3根杆。不是钓鱼人不觉得有什么,凡是钓鱼人都觉得很搞笑。钓鱼证原是国外舶来的好举措,就怕沦为地方水域管理者各自为政的创收工具。建议钓鱼证颁发层级和有效范围至少以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为单位,并结合地域水域特点进行科学的垂钓制度规定;同时建议钓鱼证电子信息化,可把钓鱼证信息和个人征信联系,如有违反钓鱼规定的除了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以限期或永久禁钓;最关键的建议是,办钓鱼证缴纳的费用应用于所属地区公共渔业建设、鱼类资源调研和保护、鱼苗科学放流等。
例5.此外不得不提到猎潜(),也叫水下渔猎,是潜入水下用鱼枪射鱼的捕鱼方式。这种方式在海南和广东较为常见,每年都会听说哪里哪里又死了人,我在海南陵水新村港曾亲眼看到渔猎人被打捞上来的场景。渔猎按潜水方式主要分为两类:自由潜水渔猎和水肺潜水渔猎,两者在下潜深度和潜水时间上区别很大,意外身亡的基本都是水肺潜水。水肺潜水指潜水员自行携带水下呼吸系统所进行的潜水活动;而自由潜水指不携带气瓶,只通过自身调节腹式呼吸屏气尽量往深潜的运动。对于自由潜水渔猎,所有国家都是合法的,有的甚至常年举办各种赛事;水肺渔猎则不同,在澳洲、美国和英国需要合法持鱼枪证件、限定种类规格数量、限定可捕时间等,其他大部分国家水肺渔猎是非法的。而我国并未专门对水下渔猎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无论从鱼类保护还是人员安全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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