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插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邹朔、杨会芬当场死亡,邹成海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根据上诉人张志军的主观恶性,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张志军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张志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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