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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各单位年初制定“三公”经费详细预算,并将预算报告报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年终实行监督检查。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凡超出预算审批和限额的,超额部分全额收缴县财政。

第二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季度各单位按要求将“三公”经费开支情况在规定的地点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五条 公务车辆购置。严格按中央、省、市公车改革规定的实行,各单位原则上不增编、不批购新车。达到报废年限需要更新的车辆,严格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公务车辆只能在公务活动中使用。

(二) 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三)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四) 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领导干部工作异动时,不得“车随人走”。

(五)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六)单位公车一律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办公区域,并报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准动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公车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准用公车接送上下班。

第八条 政法机关车辆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公车管理的处理

(一)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一律由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缴,交县国资委按程序公开拍卖,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二)国家公职人员公车私用或公车私驾的,一律追究纪律责任。若因公车私用或公车私驾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外,还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凡超过限额标准的,超额部分全额收缴县财政。对超标严重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严禁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鼓励相关单位整合资源联合办食堂;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食堂就餐。

第十三条 县级会议或其他大型会议就餐及住宿地点实行公开招投标,费用标准按中标价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严禁县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公款相互宴请。违反规定的,一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及项目签约等重大活动实行定点接待,不能到单位负责人亲友经营的场所消费。实行公务卡消费,并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

第十六条 县直部门干部到乡镇检查工作,凭公务接待函安排在乡镇机关食堂就餐;县直部门干部和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到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村组就餐的,要按实支付伙食费。村级财务实行“零招待”。

第十七条 接待中央、省、市领导按上级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审批备案制。国家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必须凭上级的有关文件和通知,到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履行备案手续。公款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然后将人数、往返时间、线路、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报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考察学习费用须经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能报帐。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一律不准报销当地特产、招待等费用。

(三)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不得报销与学习考察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国家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和外出走亲访友或办私事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对前述活动的组织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加强对各单位“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了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163.con)随时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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