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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市本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根据市委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制定了《宣城市市本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财政局

2014年3月31日

宣城市市本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推进市直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增强预算刚性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会议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以及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指通过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会议费的预算(或预算控制数,下同)。

第四条 “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市直各部门应当强化领导责任制,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对“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决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等情况,完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制度,制定“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六条 “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按照市级部门预算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编制,随部门预算一同上报、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第七条 “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追加经费纳入部门决算如实反映。

第八条 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本年预算数是指部门当年预计发生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总额,包括年度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总额。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内容要求,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表格样式,明细反映“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情况。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的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因公出国(境)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一般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具有特殊接待任务的部门,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接待单位应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的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对需要保留的公务用车,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和标准,结合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按照车辆综合定额和编制内实有车辆数等合理编制,市直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执行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加油、保险、维修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十二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严格执行分类会议开支标准,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一类会议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会议定额核定;二类、三类会议经费,市直各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部门会议经费中包干使用。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安排“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市直各部门在国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会议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市直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应当遵循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含年度中追加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反映,据实编制部门决算并保持预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六条 “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结余资金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宣城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2011〕5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决算公开

第十七条 市直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公开数据真实、完整,以公开促规范;遵循及时、便民原则,统一、有序推进公开,以公开增强预算透明度。

第十八条 市直各部门是“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公开工作,并制定相关工作要求,协调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进度。

第十九条 除涉密部门外,其他部门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

第二十条 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市直各部门公开“三公”经费应当参照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表格样式,公开数据应当与正式下达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数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预决算批复后1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时间,统一在本部门网站或市政府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于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必须作出合理说明解释。对公开后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各公开主体应当妥善做好相关工作,采纳合理建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加强本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做好“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三公”经费和会议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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