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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常见审计问题(一) ——预算管理方面

近日,梳理列出了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定性依据,以后会在网站陆续刊出。由于现实中经济业务活动形式多样、纷繁复杂,列出的问题只是其中一部分,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用。同时,定性依据主要是中央和实务层面的部分制度规定,各级经审组织要根据上级和当地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

1.未编制预算定性依据:

(1)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支范围, 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2.预算编制不完整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十八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工会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3.上年项目结转资金未编入年度预算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上一年度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 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 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4.专项转移支付未按项目编制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三条:专项转移支付是上级工会给下级工会用于专项工作的补助,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分项目编制。

5.预算支出结构不合理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支出预算的编制, 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优化经费支出结构, 保障日常运行经费, 从严控制 “三公” 经费和一般行政性支出, 重点支持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等工会中心工作。

(2)预算支出的编制市级工会用于服务基层、服务职工方面的支出(含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一般不得低于年度总支出的60%。

6.未及时批复预(决)算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本级预算经批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八条:各级工会本级决算经批准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7.未严格执行预算定性依据:

(1)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五条: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8.截留、挪用、拖欠工会经费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三条:各级工会应按照年度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二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9.超预算、超计划拨款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10.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六条: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虚假列支。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三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虚报、冒领预算资金的;(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11.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四条:送温暖支出、突发事件支出和本级工会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等需提前使用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七条:当年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工会因处理突发事件、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计的开支,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可以由本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备费的动用方案,报经本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12.项目预算支出执行率偏低定性依据:

(1)《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七条:工会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2)《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工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13.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八条:各级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调整:(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动用预备费仍不足以安排支出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14.擅自进行预算资金调剂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四十九条: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5.未按规定处理超收、短收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工会在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县级以上工会在预算年度中出现短收,应通过减少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解决。以上变化情况应在决算说明中进行反映。16.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定性依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16.未编制决算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二条:各级工会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工会收支决算草案和汇总下一级工会收支决算。

17.决算编制不准确、不完整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五十三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18.未按规定公开预算定性依据: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工会预(决)算应在工会内部公开,经单位批准可向社会公开。基层工会预(决)算应向全体工会会员公开。涉密事项的预(决)算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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