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置购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要解决未婚同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则必须与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结合起来。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坚持个人财产原则。所谓的个人财产原则就是指同居双方不因同居关系而导致财产的混同或共有,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同居主体个人所有,同居期间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个人财产原则强调同居主体的独立性,认为同居关系与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毕竟不同,同居主体之间无法律意义上的身份依附性,不仅体现在已有财产和即有财产收入上,也体现在同居期间的债务承担上,同居期间一方举债,不论是用于个人开销,还是同居生活,均应由举债人用个人财产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坚持共同财产原则。所谓共同财产,是指未婚同居主体在同居期间,个人或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原则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原则类似,是指在未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同居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的支出应由主体双方共同承担,包括一方或双方的举债。
有关未婚同居主体间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不能简单地以完全个人财产制或是完全的共同财产制来规制。未婚同居主体毕竟不是法定婚姻双方,在认定未婚同居主体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时,应当站在未婚同居主体的立场加以考虑,主题方向应当肯定个人财产制的主流,但是要尊重未婚同居主体的意思自治,同时也要重视同居主体的共同利益,区别对待,以便体现公平性和人文性的精神实质。解决此类问题的思路是:
1、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未婚同居归根结底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以及债务承担,订立财产处置协议,只要这种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即应认定其效力,用以作为处理同居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依据。
2、无约定时,以个人财产制为主,兼顾同居主体的共同利益。考虑到未婚同居与婚姻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应当肯定未婚同居主体财产的独立性。对于未婚同居之前的财产应归属于个人所有,同居之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也应属于个人所有。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只要分清贡献力大小,同居当事人可依据贡献力大小或者出资额的多少,确定份额比例。同样由共同经营所负担的债务,也可依据该比例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份额。当双方共同经营所得或债务承担无法量化出各自的贡献力时,则依据公平原则等比例份额的共同享有或承担。另有观点认为,选择按份共有认定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性质,在分割财产时,难以认定财产份额,可操作性差且易产生矛盾,应选择共同共有规定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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