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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管执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车辆管理和公务交通补贴,根据《中山市市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中山市公务用车制度参改单位车辆货币化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山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派车管理 (一)单位公务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二)中山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务出行,优先考虑选择公共交通或租赁车辆。 (三)原则上派车不安排司机,中巴车和特殊情况除外。 (四)需要用车的科室需提前一天填写《公务派车单》送办公室申请派车,临时通知的情况除外。用车时,司机需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 (五)单位公务车无法调剂时,用车科室自行解决交通出行,并填写《中山市市直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车辆货币化经费申请表》作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依据。 (六)开展大型活动需要用车,而单位公务车无法调剂时,用车科室填写《租车登记表》交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租用社会营运车辆。 二、车辆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建立车辆档案和用车档案,做好车辆保养、年审和维修工作,做到一车一档,严格按时登记车辆使用记录,包括车辆行驶里程、燃油费、维修费等。 (二)公务车加油原则上使用统一购买的加油卡。 (三)车辆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

三、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指定区域:东区、石岐区、南区、西区、火炬区、翠亨新区。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自行解决交通方式出行的,按以下规定补贴: 1.前往指定区域以内的公务出行费用由工作人员在定额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中自行解决。 2.前往指定区域以外,中山市行政区域以内的,往返合计每人半天50元,每人一天80元。 3.前往中山市行政区域以外,广东省行政区域以内,经批准选择私家车出行的,按照《车辆货币化经费私家车形式出行定额包干表》所对应标准按车次计算,不再按随行工作人员数计算。 4.前往中山市行政区域以外,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公务出行的,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公共交通限轨道交通、轮船、飞机、公共汽车、长途汽车,不含出租车。 四、报销按《中山市城管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纪律和责任 (一)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原则上不得外借。基层分局确需车辆支持开展工作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若发生交通事故及车损维修的由基层分局负责。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务车外借的,追究借出车辆经办人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及车损维修的,由借车人和借出车辆经办人承担。

(二)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若驾驶公务车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无法核实或追究违章驾驶员时,由《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所登记的驾驶员承担交通罚款和扣分责任。 (三)因公使用的私家车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由私家车主自行承担交通罚款和扣分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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