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验检测记录及档案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审查要点:
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质量记录,以及检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技术记录是复现管理过程和检验检测过程的有力证据。评审组应当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记录的查证,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技术活动的正确性。对记录的查阅应当注重以下问题:
1)文件资料的控制以及档案管理是否适用、有效、符合受控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资源保证;
2)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科学,能否有效反映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3)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格式内容是否合理,并包含足够的信息;
4)记录是否清晰、准确,是否包括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全部信息;
5)记录的形成、修改、保管是否符合管理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信息能有效支撑对应出具的报告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包含对记录管理的规定,记录应当信息充分、清晰、完整。记录管理内容包括记录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检验检测机构具备保存记录和相关文件的场所,该场所的环境设施及环境条件符合保存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自动化软件,包括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处理系统的正确性进行验证并保留相关活动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依据管理体系规定开展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的相关记录。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时,数据的记录方式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若发现偏离了预先目标,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三、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4.5.11 记录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每一项检验检测活动技术记录的信息充分,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4.5.27 记录和保存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
四、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7.5 技术记录
7.5.1 实验室应确保每一项实验室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影响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因素,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该实验室活动。技术记录应包括每项实验室活动以及审查数据结果的日期和责任人。原始的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观察或获得时予以记录,并应按特定任务予以识别。
7.5.2 实验室应确保技术记录的修改可以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应保存原始的以及修改后的数据和文档,包括修改的日期、标识修改的内容和负责修改的人员。
8.4 记录控制(方式A)
8.4.1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存清晰的记录以证明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8.4.2 实验室应对记录的标识、存储、保护、备份、归档、检索、保存期和处置实施所需的控制。实验室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合同义务。记录的调阅应符合保密承诺,且记录应易于获得。
注:对技术记录的其他要求见7.5。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六、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3.0.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3.0.9条文解释: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包括检测原始资料台账,特别是检测不合格项目的处理记录等,以便不断改进检测管理水平。
5.4 检测操作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5.4.2 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持证检测人员进行。
5.4.2条文解释:本条规定室内检测、现场工程实体检测都应由2名及其以上持证操作人员进行。目的是保证检测工作操作规范和防止出现差错。
5.4.3 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1条的规定;
E.0.1 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样名称、试样编号、委托合同编号;
2 检测日期、检测开始及结束的时间;
3 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
4 试样状态描述;
5 检测的依据;
6 检测环境记录数据(如有要求);
7 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
8 计算公式、图表、计算结果(如有要求);
9 检测方法要求记录的其他内容;
10 检测人、复核人签名。
2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2条的规定。
E.0.2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委托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2 检测工程概况,检测鉴定种类及检测要求;
3 委托合同编号;
4 检测地点、检测部位;
5 检测日期、检测开始及结束的时间;
6 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
7 检测的依据;
8 检测对象的状态描述;
9 检测环境数据(如有要求);
10 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
11 计算公式、图表、计算结果(如有要求);
12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13 检测、复核人员签名,有见证要求的见证人员签名。
5.4.3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过程中及时记录,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主要内容可参照本规范附录E第E.0.1条的规定。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原始记录主要内容可参照本规范附录E第E.0.2条的规定。
5.4.4 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5.4.4条文解释:本条规定原始记录更正用杠改,在原数据、文字处画杠,画杠后原数据等应清晰可见,并在杠改处旁边写上改后的数字、文字。应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原记录人印章,这样做便于追查。
5.4.5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更改。
5.4.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对自动采集数据因检测设备故障引起的更改,规定了更改程序。
5.4.6 检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并应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及环境、检测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对已检试件的留置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检试件留置应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离和标识;
2 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一性标识,其封存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3 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完整的封存试件记录,并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
5.4.6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工作完成后的后续工作,包括检测报告自动生成的或手工生成的工作内容。有检测报告、检测数据的整理、检测设备的使用记录、检测环境记录,并作好检测设备清洁保养,检测环境的清洁工作。本条还规定了已检试件留置处理的补充要求。
6 检测档案
6.0.1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和利用工作。
6.0.1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这是研究改进检测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检测结果追溯的重要措施。本条还对资料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6.0.2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
6.0.2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室,并提出档案室的环境要求。
6.0.3 检测资料档案应包含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设备档案、检测方案、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等。
6.0.3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6.0.4 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管理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并由专(兼)职档案员管理。
6.0.4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机构档案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与检测技术管理工作一致的,并应有专人具体管理。
6.0.5 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检测机构自身的资料保管期限应分为5年和20年两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宜为20年;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宜为5年。
6.0.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资料档案保管期限,工程资料保管期限,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交城建档案馆的检测资料应按城建档案的要求备送。检测机构自身的检测资料保管期限分别为5年和20年。并作了具体划分。
6.0.6 检测档案可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6.0.6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资料可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提倡电子文档,保管期限一致。
6.0.7 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造册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
6.0.7条文解释:本条规定达到保管期限文件的销毁规定,销毁文件要登记造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登记册保留期限不应少于5年。
七、CNAS-CL01-A018:202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7.5 技术记录
7.5.1 对于使用自动采集设备采集的记录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电子记录的采集、导出、存储、修改、存档的文件化程序,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性,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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