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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家务劳动价值很重要!

非婚同居关系中,通常是女性负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如果不加以重视,仅以照顾弱者的视角对于付出家务劳动的一方进行照顾,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因为照顾弱者只能对其有一定的倾斜,但是考虑家务劳动的价值,则是将付出家务劳动一方放在与另一方平等的位置上对各自的贡献进行考虑。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增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在增加。我国对于非婚同居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尚有不足,各个法院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分割理解不一,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应当考虑将非婚同居纳入婚姻家庭编规范的范围,以求为非婚同居当事人提供更多法律上的指引和规范。本文立足于我国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立法现状,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如何规范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制度建议。

非婚同居财产分割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在现有的家事法律规定中,适用于解决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是1989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确认了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可诉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则规定了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婚姻中当事人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意见》对于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处理更为详细。首先,《意见》规定了非婚同居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一般原则: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其次,《意见》规定了在分割中要照顾妇女、儿童和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并且要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体现了对于弱者的保护;最后在继承方面,如果同居者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仅对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作出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除此之外,并无其他非婚同居的相关规定。

涉及同居析产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各个法院做法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时出现。

非婚同居财产分割的困境

1.缺乏明确的事前指引规范。

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仍然采取回避的态度,仅有的法律依据只能被动地用于处理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纠纷,无法给同居当事人在同居前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建立提供明确的指引。

2.非婚同居中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不明。

要对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同样是基本的前提。但是目前的立法并未对非婚同居中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的界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中提供的意见是,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虽然该意见为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是其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仍然不够系统。

3.“一般共有”的财产分割原则过于模糊。

我国民法上并没有“一般共有”的概念。2007年物权法和民法典物权编草案都是把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意见》中的“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并没有指明具体按哪种共有关系进行处理。

由于规则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就会过于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所以现有判决中既存在按照共同共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形,也存在按份额进行分割的情形。

同时,规则的欠缺和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无法给同居当事者提供明确的指引,只能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

4.忽略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现有的规定中虽然照顾了妇女、儿童等同居关系中的弱者,但是并没有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肯定。

非婚同居关系中,通常是女性负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如果不加以重视,仅以照顾弱者的视角对于付出家务劳动的一方进行照顾,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因为照顾弱者只能对其有一定的倾斜,但是考虑家务劳动的价值,则是将付出家务劳动一方放在与另一方平等的位置上对各自的贡献进行考虑。

婚姻家庭编应确立非婚同居财产制度

基于司法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转变对于非婚同居的立法态度及模式,考虑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确立非婚同居的规范制度,其中更应当系统明确地规定非婚同居的财产制度,让非婚同居的当事人有法律可以遵循,弥补现有家事法的缺陷。

非婚同居财产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非婚同居财产约定的有效性和优先性。

在民法典家庭编中应当明确非婚同居中财产约定的有效性和优先性,既是尊重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对于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引导,鼓励其通过约定来事先防范纠纷的出现。

因为非婚同居中的人身关系不及婚姻中的那么紧密,对非婚同居产生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自主约定,充分体现法律尊重同居伴侣的财产约定。

(二)无财产约定的情况下采用“按份共有”分割。

如果对于非婚同居财产制度仍然选择共同共有,体现不出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区别。

笔者认为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按份共有的方式来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首先是考虑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贡献程度,出资必然是最为直观的考虑因素,但是应当结合双方在非婚同居家庭关系中的角色和对于家庭的付出。

在能划清份额的情况下,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财产分割,在无法确定份额的情况下推定应按照均等份额予以处理。

在考虑份额时,应当延续现有法律中照顾妇女、儿童和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等相关规定。

(三)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应当将家务劳动价值放在与另一方的实际经济价值平等的位置上,在同居关系解除时,结合同居时间和同居情况,将家务劳动价值换算成实际经济价值,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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