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刘某与A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刘某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并对利息、罚息等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朱某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其对借款进行担保。刘某未如约还款,后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刑罚,并被要求退赔上述100万元。现A银行要求朱某承担保证责任,应否支持?
在讨论时,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理由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理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三个,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贷资料,与出借人之间未达成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主合同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刘某借款的行为已经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主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金融机构经济管理秩序这一社会公共利益,故应为无效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主合同无效,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亦有效。理由:本案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系可撤销合同,A银行未申请撤销,故该合同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分别审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8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本案中,刘某骗取贷款的行为与其及担保人向A银行借款并提供担保的行为,涉及不同事实,且分别发生刑事和民商事法律关系,故对相应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价值取向、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证据认定标准、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是完全异质 的两种法律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故虽然刑事裁判已经认定刘某构成犯罪,但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予以受理。
2、涉案合同不符合无效合同规定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某骗取贷款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已经刑事处罚,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即审查的是刘某与A银行借款之间借款及担保的事实。刘某及朱某与A 银行就借款签订合同及保证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3、本案主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故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刘某以虚构信贷资料等行为,使A银行对借款审查产生错误的认识,基于该认识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故作为借款合同相对方的A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因A 公司并未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故该合同有效。
综上,笔者认为涉案的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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