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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朋友要和我分手,还要我返还彩礼,我应该全部退还吗?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律师分析

回答该问题前,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彩礼的概念。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通俗的说就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品或者财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彩礼是具有一定的赠与性质的,但是这种赠与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意义上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而男方向女方赠与彩礼的时候是带有一定的目的性的,即希望与女方建立婚姻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把彩礼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而我们在判断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的时候也应当基于彩礼的特殊性质进行考虑。

在了解彩礼的概念以及性质后,我们还需要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哪些属于彩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现实生活中男方为了结婚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财物,但不能将男方所有的花费都涵盖在彩礼中。一般男方为了婚后共同生活所花费的财物例如购买房屋、购买家电等生活用品不属于彩礼,置办婚礼酒席所花费的钱财也不属于彩礼,概言之为了缔结婚姻所进行的正常消费均不属于彩礼,无法要求对方返还。婚前男方为缔结婚姻而向女方或者女方家庭所赠与的财物包括贵重首饰、现金甚至房产等等,如确为男方或男方家庭所购买,我们认为应当属于彩礼的范围,可以要求女方及其家庭返还。

在确定彩礼的范围后,我们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了彩礼的存在,该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离婚时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但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三种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

第一,由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合法登记的婚姻才为有效的婚姻,因此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就意味着双方并没有缔结婚姻,女方应当返还彩礼。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举办了婚姻仪式但并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该情况存在着诸多的风险。

第二,如果男女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形成了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即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婚姻关系。从男方赠与女方彩礼希望缔结婚姻的目的来看,男方必然是想建立实质上的婚姻关系,而并非仅仅是进行婚姻登记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法律基于该方面的考虑规定了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返还彩礼,法律在平衡多方权益,本着公平的原则作出了该项规定。但是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证据审查和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本案中王某在婚前支付的5万元现金以及钻戒如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男方支付以及购买,可以认定为彩礼。进一步需要看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此外即便同居,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相关案例

孙某与叶某于2017年5月登记结婚,婚前叶某通过双方媒人在下礼时一次性给予孙某55600元彩礼。2017年6月底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叶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孙某返还彩礼。一审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孙某返还70%的彩礼即38920元。孙某不服,随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叶某为了与孙某结婚,婚前向孙某支付了大额彩礼款,但两人在婚后不久孙某即提出离婚,并且叶某为普通农民家庭,因给付该大额彩礼款也导致家庭困难,因此,在判决两人离婚的情况下,对于叶某要求孙某返还彩礼款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较短及叶某为普通农村家庭的条件,一审判决孙某返还彩礼款的70%适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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