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则新闻刷爆朋友圈:七旬老太逛超市时见义勇为扶人受伤,超市无责,但受助者被判决赔偿2.6万元。
事发后,孙老太先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承担安全保障责任。该起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而后孙老太将受助人李某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受助人李某赔偿孙老太2.6万元,超市无责。
该案判决,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关注,无非是“老太”“扶人”“赔偿”等字眼再次刺痛了人们的神经,让人不得不联想到南京的“彭宇”案,令人感叹“好人难做”。但是纵观整起事件,我认为法院的判决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一、首先分析超市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孙老太和受助人陈述可知,事发时超市的电梯运转正常,这一点根据法院从超市调取的监控视频亦可证实。而当时老太的摔倒是由于孙老太在扶李某及其孙女的过程中摔倒所致,应当有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方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二、其次分析受助人李女士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起事件中,孙老太为了防止李女士及其孙女的权益受到侵害,见义勇为去帮扶李女士,在扶起的过程中摔倒,应当有权要求受助人李女士赔偿相应损失。
故法院判决受助人李女士向孙老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那么本案为什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呢?
自南京的“彭宇”案以来,关于“扶不扶”的话题争议屡见报端,人们既想见义勇为,毕竟见义勇为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却又怕自己成为下一个“彭宇”。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终于给见义勇为的人吃了颗定心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也被成为见义勇为条款。
但是本案与“彭宇”案不同,“彭宇”案是受助人向施救人索赔,本案系施救人在救人过程中受伤,然后施救人就自己所受伤害向受助人索赔。
本案的事实经过清楚,赔偿责任明确,判决合理合法。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施救人孙老太第一次起诉仅将超市列为被告,并没有起诉受助人李女士,其意图也是不想被李女士理解为自己讹诈其,但是孙老太所受的损失总得有人赔偿,故在起诉超市赔偿后被法院判决驳回的情况下, 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法院的判决对于见义勇为具有一定的倡导及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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