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因公接待、利于工作、符合标准、简朴热情、严格监督。
二、接待程序
(一)信息衔接。各处室知悉上级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来访,需公务接待时,应及时请示处室分管领导,重要宾客来访需请示委主要领导,并及时告知办公室。
(二)接待审批。各处室根据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拟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注明接待事由,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日程安排,陪同人员名单、是否食宿和车辆保障等)送办公室复核,经处室分管领导和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接待工作并收取派遣公函。原则不接待无公函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三)公务接待。根据接待事由,原则上接待工作由对口处室具体承担,办公室配合;综合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处室配合。
(四)接待报销。公务接待原则上需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公务活动结束后,承担接待工作的处室应当即结即报相关费用,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附上相关凭证,提交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相关发票票据等。
三、接待标准
(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一批客人只安排一次公务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接待用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
(三)严格控制住宿标准。配合安排住宿,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标准按最新差旅费标准执行。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报销。
(四)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办公室和经办处室应严格执行经核定的接待经费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不子追加。
四、监督管理
(一)委机关纪委、委办公室、委规信财审处负责公务接待监督职责,并定期将公务接待事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向驻委纪检监察组报备。
(二)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1.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2.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超标准接待;
5.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6.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7.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8.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9.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悖行为。
五、其他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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