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车辆应当为驾驶员本人所有、具有本市车籍的7座及以下非营运小型客车且车辆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出行线路应当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禁止以巡游方式招揽合乘者。
合乘费用:每公里运价不得高于出租车的50%
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免收费用或与合乘者均摊共同出行期间的车辆燃料成本、路桥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收取计时费用及其他费用;需分摊的每公里合乘费用总额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
合乘次数:每天不超4次无时间段限制
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合乘的时间作了规定,工作日合乘的,应在通勤时段(7:00—9:00,16:30—18:30)进行,每车每日合乘出行不得超过2次。而此次《规定》明确每辆车每天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4次,且没有对具体时间作规定。
如何监管?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合乘服务软件应当从技术上限定合乘次数、合乘服务范围等,不得设置合乘出行提供者预先查询合乘者需求信息的功能,禁止违反合乘规定的其他服务行为。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奖励、补贴等手段,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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