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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体罚”学生,可能面临何种处罚?

一、遭受“体罚”致头皮头骨分离

因上课时“讲小话”,9岁的小圆(化名)被老师拖拽头发到讲台罚站,事后孩子头部异常肿胀,被查出头皮头骨分离。

住院22天,经历7次穿刺治疗,期间小圆的抽血量达到1000毫升以上。如今,孩子头部的伤势虽已有所好转,但心中的阴影仍挥之不去。平顶山公安局卫东分局于5月1日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小圆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目前,嫌疑人常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事发后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向他们道了歉,并且老师和学校领导也多次上门看望了孩子。但平顶山卫东区新华路小学涉事老师常某一直正常上课,直到17天后才被停课。关于责任划分,学校认为系老师的个人行为,是师德问题,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5月4日上午,有记者致电涉事学校一名张姓副校长,对方听到询问此事后,便迅速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致电卫东区教体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待请示领导后再回复,但未收到回复。

二、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

老师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责任。此案中,常某对小圆的“体罚”行为,致使小圆头骨头皮分离,造成其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经鉴定系轻伤二级,常某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侵犯了小圆的身体权,符合故意伤害罪关于客观方面的构成。因此常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当对此负刑事责任。

(1)轻伤二级的鉴定是构成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1.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学校对此事是否要负责?

此案中,学校没有尽到一定的管理义务,在常某对小圆进行“体罚”时尚未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对小圆的损害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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